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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07月10日07:33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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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低价倾销、虚假宣传...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两反两保”行动方案,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案件,类型涉及低价倾销、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7月9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低价倾销案

2021年3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请求依法查处。3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徐州市进行现场检查,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起一直在徐州市经营消毒餐具,销售品种有3.8寸四件套、4.5寸四件套、其他四件套和五件套等。2018年至2020年当事人共销售各类消毒餐具约6000万套,销售总金额约1577万元,平均销售单价0.26元/套,平均单位生产成本0.33元/套。受当事人低价竞争行为影响,同行业徐州益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铜山区瑶棋餐具消毒服务部等公司亏损严重,逐渐减少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低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低价倾销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0元。

案件启示:本案虽然是价格违法行为,但是同样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长期以亏损补贴的方式低价销售消毒餐具,导致同行业规模较小的企业无力竞争,只能同样进行亏损补贴或者停业倒闭,对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市场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当事人的处罚及早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规范了行业发展,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沈小凡拼多多店铺虚假交易案

2021年4月19日,宿迁市沭阳县执法人员根据专项行动安排,依法对沭阳县颜集镇堰下村纪庄组35号,沈小凡在拼多多上经营的“花木经营部”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名称为“花木经营部”的店铺,销售进口四季花、蓝色妖姬海棠苗、四季重瓣爬藤蔷薇、真柏素材小苗、香妃山茶花等花卉苗木。在对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检查时,店铺页面显示全部订单260单,但实际售出上述花卉苗木共78单。当事人虚构交易,其本人自刷订单12单,付费雇佣他人刷单170单,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沭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50000元。

案件启示: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行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大力打击的违法行为,沈小凡通过刷单方式对网络店铺销售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为净化当地苗木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65万元处罚决定,并通过众多媒体和网络媒体进行了大力宣传,极大震慑了相关不法经营主体。

宜兴市云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0年8月1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位于宜兴市湖父镇邵东村的宜兴市云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的办公室电脑内一个名“backup”的文件夹,该文件夹中有“旅行社结账单”、“时光之旅”、“游天下”、“艾塞伦”等1379个excel文档,上述excel文档记载了当事人支付给旅行社的人头费、大单、小单费用。当事人为吸引相关旅行社和导游带游客到当事人店内参观、购买铁皮石斛产品,自2020年5月份至2020年8月12日,暗中向旅行社支付人头费和销售提成费。支付的人头费为每个游客10元至25元之间,支付的销售提成分为大单和小单两种,大单为游客单笔消费100元以上,提成比例为游客消费金额的5%-25%不等,小单为游客单笔消费100元以下,提成比例为游客消费金额5%-10%不等。

经统计,当事人向20家旅行社共计支付人头费966260元,支付销售提成131400元,上述共计金额为1097660元。当事人向旅行社支付上述费用均未向游客明示,也没有如实登记入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启示 :该案的查办,破解了旅游行业商业贿赂的“潜规则”, 斩断了购物点与旅行社之间的灰色利益链,为游客的消费营造了一个和谐的环境,对景区旅游行业的经营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

其他典型还包括:苏州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东台万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南通兆丰置业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顾红兴商业贿赂案;江苏龙君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虚假交易案;江阴市欧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常熟百进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交易案。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孙茂强 编辑/玉洁)

(责编:张鑫、吴纪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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