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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2021年度海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十件实事

2021年12月18日14:03 |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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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由江苏海事局承办、南京海事法院协办,以“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镇江召开。会上发布了“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助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等2021年度江苏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十件实事名单。

数据显示,江苏航运资源禀赋得天独厚,水路开放口岸数、万吨级以上泊位数、亿吨大港数等多项指标位居全国第一。航运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承担了江苏90%以上的能源和外贸物资运输,以及长江中上游地区所需60%以上物资运输,是大宗战略物资的物流纽带和运转中枢。全省拥有开放口岸17个、与130余个国家通航通商,年进出港船舶520万艘次、年货运量30亿吨,年造船完工量1800万载重吨、约占全国的1/2和全球的1/5。

“伴随着蓬勃发展的航运业,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在保障航运贸易发展、解决海上矛盾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江苏海事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汝明说。

“要围绕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开展前瞻性研究,不断促进海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推进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李后龙说。

据了解,2021年,海商法学研究会立足于海商法的涉外性、技术性和特殊性,在构建行政执法与海事司法深度合作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江苏海事局、南京海事法院等单位协同推进自贸试验区海运试点和海事监管制度创新,出台了服务自贸区建设10项政策和支持通州湾新出海口建设28项举措;创新船舶污染防治“江苏模式”,协同落实共抓大保护,用法治力量共同守护“一江春水”;践行“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理念,联动破解了“三无船”治理、沉船打捞等执法司法难题;创新设立船员权益保护站,有效解决了船员交通难、维权难等问题;积极分享中国治理经验和智慧,向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国际组织成功递交提案26份,在国际航运领域发出了“中国声音”。

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在讲话肯定了海商法学研究会在繁荣海商法学理论研究、推进海商法治实践取得的成绩。周继业强调,在海商法研究中,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强化政治引领中保持正确方向。要深化理论研究,在服务保障大局中体现担当作为。要强化自身建设,在服务法治实践中展现工作成效。

会上,与会人员就“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等议题进行了深度交流研讨。(曈暚)

2021年度江苏海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十件实事

1.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助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意见,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南京海事法院聚焦国际货运、航运金融等六大重点领域,完善涉外海事审判法律适用、创新涉外解纷途径模式等五大海事司法服务机制,提出司法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14项措施。依法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案件227件,受理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海商案件228件,其中在一起国际造船纠纷中,挪威籍船东主动将协议管辖由英国仲裁变更为在南京海事法院诉讼,该案入选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海事局深化实施江苏海事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十大举措,海事政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正式入驻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出台海事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建设12项工作举措,复制推广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经验做法。

2.协同落实“共抓大保护”,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南京海事法院联合发布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九大工作举措和十大典型案例,强化一体保护、协同治理,用法治的力量共同守护“一江清水”,相关做法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管辖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效能。通过海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沟通协作,高效处理南京江豚保护区沉船“江东货558”轮打捞案件,依法维护江豚栖息地生态环境安全。起草《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深化船舶污染防治“江苏模式”,畅通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上岸处置渠道。加快绿色航运支持保障体系建设,建成5个规模大、要素齐、功能全的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推进长江江苏段岸电建设和船舶使用岸电,全年靠港船舶岸电使用超过22.6万艘次、用电量3478万度,同比分别增长278%、93%。

3.健全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打造共治共享新格局

深化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战略协作,协作主体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南京海事法院四家单位基础上,增加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江苏海警局、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等七家单位,从原有“四方协作”拓展到“1+10”模式,形成多层次、宽领域、高效率的协作格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省内海事行政案件管辖范围,促进海事行政审判规范化、体系化。在服务大局、执法办案、纠纷化解、社会治理等方面精诚协作,联动破解了沉船打捞、船舶扣押、生态环境修复等司法执法难题,探索建立了具有江苏特色、海事特点的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4.构建海事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助力诉源治理升级跃迁

南京海事法院联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省贸促会、江苏船东协会、江苏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等单位,打造以诉讼服务中心为龙头,海事一站式解纷中心为重点,审务工作站、巡回审判点为支撑,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协助执行员为网格的海事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针对矛盾集中的海事纠纷,在沿海和长江、大运河沿线设立水上交通事故、涉渔矛盾、港口纠纷、国际航运物流一站式解纷中心,帮助当事人及时获得赔偿款、挽回损失2230余万元,相关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省人大相关领导的充分认可。

5.打造水上安全治理共同体,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安全畅通

江苏海事局联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海警局、南京海事法院以及省港口集团等单位开展长江江苏段联合巡航调研,协同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水上应急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制约航运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根源性、瓶颈性问题,积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共同体。协同各地处置“三无”船舶2000多艘、取缔过驳浮吊700多台,长江江苏段实现“三无”船舶和过驳浮吊的历史性“清零”。借鉴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域外经验,深化实施危险品码头(货主)高质量选船机制,出台我国首部有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与防污染的省级地方标准《长江江苏段载运危化品船舶作业条件及要求》,共同打造船载危化品安全监管“江苏模式”。

6.推进海事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良好行业氛围

江苏海事局先后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南京海事法院等涉水管理单位签署信用联合奖惩协议,建立了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等级互认、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大船、码头、小船”和“船舶、港口、货主”两条海事信用管理链作用,全面实施涵盖船舶、码头企业、货主和港口辅助作业单位等六大要素的安全诚信一体化管理机制,合力让“诚信守法者江海畅行,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366个严重失信主体全部被相关单位纳入其信用管理或不良行为管理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有效打击了各类重点违法行为,为航运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水上交通环境。

7.搭建“点对点”船舶在线执行查控平台,提升海事纠纷化解智能化水平

南京海事法院依托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开发全国海事法院首个集船舶信息查询、精准定位、轨迹追踪、扣押通知在线送达、扣押进度实时跟进等功能于一体的“点对点”船舶执行查控平台,让原先数天才能完成的船舶查扣“一键”实现,大幅提升海事执行效率。查控平台共助力扣押各类船舶223艘次,包括11艘外籍船舶。在扣押一艘我国香港籍危化品船时,通过查控平台实时跟踪船舶动态,顺利完成涉案船舶从靖江航行至常熟卸货洗舱后,再转移到太仓锚地抛锚的“两步走”移泊方案,顺利化解危化品船长期停泊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风险。

8.设立船员权益保护工作站,全力保护民生权益

南京海事法院与江苏海事局在南京、镇江、南通、苏州等长江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设立5家船员权益保护工作站,围绕“2+4”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积极为船员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与诉讼指导,与大连海事大学联合开展船舶强制保险课题研究,助力船员民生保护。持续完善“1+5+1”港口口岸涉外疫情防控体系,实施水路口岸涉外疫情防控熔断机制和相关人员专班闭环管理,保障“新猎户座”轮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出入境4.7万人次。

9.共建海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夯实海事司法执法高质量发展基础

江苏省律师协会与南京海事法院、江苏海事局等单位协同共建高素质海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航运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与大连海事大学开展全方位产学研合作,通过互派人员实习、组建海事专家智库、授课学术交流等方式,共同搭建海事法律人才培养平台。在全省遴选百名优秀青年律师开展“零学费”培训,聘请专家从理论和实务、团建和学习等方面进行集中授课,实现专职、兼职、公司、公职律师同堂学习、共同成长,为江苏航运经济发展、海事理论研究、海事依法行政培养专业化海事法律人才。

10.参与海事海商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分享中国治理经验

以国际海事研究工作机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承担综合性、创新性、专业性强的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能力建设与创新专业研究委员会相关工作。向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航标协会(IALA)等成功递交提案26份,在国际航运领域发出了“中国声音”、贡献了“中国方案”,提升了我国在国际海事事务中的制度性话语权。积极参与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着力提高依据国际法参与国际治理的能力,充分发挥国内司法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与解释能力,妥善审理涉“一带一路”及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海事海商纠纷。出台外国法查明程序规则,积极查明外国法,努力形成海事法律和航运界普遍认可的裁判规则和标准。

(责编:唐璐璐、吴纪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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