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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公布疫情防控“大检查”第五批典型案例 姜堰区两家商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2年02月22日17:34 |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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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泰州2月22日(张玉峰)22日,江苏省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公布疫情防控“大检查”第五批典型案例,包含宾馆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食品商行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8个案件。

一、姜堰区马庄宾馆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案

日前,姜堰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淤溪镇马庄宾馆前台工作人员沈某未按规定查验、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未核验旅客行程码。

2月11日,公安机关对该宾馆进行疫情防控及有关法律规定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宾馆前台人员沈某予以罚款500元。

二、泰兴市锦鸿主题宾馆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对象信息案

2022年2月17日,泰兴市公安局济川派出所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泰兴市锦鸿主题宾馆未查验旅客“两码”,未按规定如实登记8201房间住宿旅客信息。

2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该酒店予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酒店当场整改,及时组织员工培训学习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三、靖江市鲜美家超市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案

日前,靖江市滨江新区在疫情防控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的鲜美家生活超市三家门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多次被有关部门通报。

2月17日,滨江办事处会同靖江市商务、公安部门,对鲜美家生活超市负责人及店长进行了疫情防控及有关法律规定教育,责令该超市三家门店停业整改,经滨江办事处复查验收后方可从事经营。

四、姜堰区成卫食品商行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1月29日,姜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姜堰区成卫食品商行采购的40箱进口冷冻“带骨绵羊后腱”(产地:新西兰)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且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通过“江苏冷链”进行出入库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高港区慧园水果经营部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月30日,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高港区慧园水果经营部经营的进口香蕉未向供货商索要证照及合格证明材料(进口水果“三证”),执法人员检查时亦未能提供上述材料。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姜堰区薛大食品商行采购进口冷冻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1月29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在进口冷冻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薛大食品商行在采购进口冷冻“带骨绵羊腹肋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未通过“江苏冷链”进行出入库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网约车驾驶员陆某某非法营运且不遵守疫情防控案

2022年02月14日,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陆某某驾驶苏M(绿色号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快车软件平台接单,从南通路中嘉国际装饰城接送一名乘客至汽车客运南站,当事人所驾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且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核酸检测,违反泰州市疫情防控规定。

交通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陆某某给予警告、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将涉案车辆号牌上报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列入江苏联网高速公路稽核名单。

八、李某某等人赌博案及蒋某为赌博提供条件案

2022年2月10日,泰兴市公安局新街派出所对辖区棋牌室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新街镇东申村七组43号棋牌室存在赌博行为,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李某某、蒋某一、蒋某二、蒋某三共四人以及赌资4000元,蒋某四为此4人赌博提供赌具并收取台费若干,且参赌人员均未佩戴口罩,违反疫情防控要求。

2月11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等5人进行疫情防控及有关法律规定教育,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对该5人分别予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责编:孟二波、吴纪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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