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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养老服务条例 聚焦热点问题

2022年05月30日08:10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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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如何通过立法打造“苏适养老”?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需要全方位的法律保障。2022年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

每5名江苏人就有一个是老人

在江苏,每5个人中就有一名60岁以上老人。2015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但7年过去后,养老服务的发展任务、发展目标、发展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迫切需要采取全面修订的方式作修改完善。省民政厅厅长吕德明表示,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各项服务。目前,养老服务主体边界不够清晰、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养老服务人才匮乏和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扶持保障政策不够完善、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深化改革。

鼓励扩大适老化改造免费范围

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大量已建成的小区未达标的要予以补足,或由政府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

居家社区养老的相关内容同步优化。比如,规定由政府免费提供老年人照料护理技能培训、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等措施,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对有需求、具备改造条件并且申请适老化改造的低保和低保边缘老年人家庭,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给予免费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免费范围、提高标准等等。

建立应急服务机制应对意外

《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应急服务机制,对居家发生意外的老年人及时给予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必需的费用,由政府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终端。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写入草案

记者注意到,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还明确了基本养老服务实施“清单式”管理,并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

不同年龄、不同情况的老人分别可享哪些服务呢?这次立法创新性写入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的制度设计。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明确养老护理员奖励制度

在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规划、用地、财政、税收、金融等要素保障的基础上,《条例(修订草案)》还重点提出两项扶持措施。

针对老年人长期照护支付能力不足等问题,明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完善资金筹集、评价评估、支付标准、监督管理等政策制度。

针对全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缺口大、待遇低、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明确了对在本省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五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鼓励各地出台与工作年限等因素挂钩的养老护理员(非事业编制)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支持高校等设立老年教育课程

随着老年人口增多,“老年大学”越来越受到欢迎。《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均衡布局老年教育资源,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自主或者参与举办老年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结合学校特色开设老年教育课程,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鼓励养老服务组织设立固定学习场所,开展老年人学习教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扬子晚报记者 石小磊

(责编:萧潇、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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