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下称《条例》)全文。据了解,该《条例》是我国首个由设区市人大公布,关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法律。
《条例》要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科学配置区域内的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差距。
《条例》还要求,除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外,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
公布全文显示,《条例》从招生入学、办学条件、师资建设、教育质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其中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开展招生活动,随机均衡分班,不得通过考试、评测、面谈等方式招生;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者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编班的依据或者参考;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以及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创新班、实验班等,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
该《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沈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