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近日對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個月至拘役4個月不等的刑罰,並沒收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公安民警當場對其中4名被告人執行逮捕。
3月6日晚,周某駕駛“三無”船舶並攜帶電捕魚工具,與謝某在長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實施電捕魚,共捕獲白條魚、江鱸魚等漁獲物52.1公斤﹔去年4月至5月間,沈某、吳某、蔣某3人在明知長江處於禁漁期的情況下,由沈某負責提供鐵皮船及電捕工具並3次接送吳某、蔣某前往長江電捕魚,共捕獲鱖魚、鰱魚、鯽魚等野生魚類150余公斤。
法庭經審理認為,上述兩起案件中的周某、沈某等5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或在全面禁捕的長江流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顧 敏 丁蔚文 陳珺璐 蔣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