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台全國首個“禁釣新規” 長江干流垂釣違法

2020年08月13日23:51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原標題:新《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出台 長江干流垂釣違法、偷捕重罰,魚鷹“刑滿釋放”?

8月10日,江蘇發布最新修訂的《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新《條例》有不少亮點,新增了長江干流水生生物保護內容,江蘇成為全國長江流域禁捕退捕期間,第一個將“長江禁捕”寫入地方性法規的省份,出台全國第一個“禁釣新規”,禁止在長江干流江蘇段禁漁期內垂釣,禁止攜帶“禁用漁具”進入禁漁區,以最嚴格的管控措施養護長江水生生物資源,在“禁用漁具”目錄中刪除“魚鷹”等,引發關注。

長江干流垂釣違法,江蘇出台全國第一個“禁釣新規”

垂釣者對新《條例》關注度很高,“為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禁釣區和處罰條款都是新增內容”,中國海監江蘇省總隊漁政執法處劉江為本次新《條例》修訂稿起草人之一,他告訴記者,以往在禁止垂釣的水域,大部分情況執法人員隻能勸離。新《條例》實施后,執法人員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責任條款進行處罰,震懾力就大多了。在《條例》規定的禁止垂釣區域垂釣的,漁政執法人員將沒收漁獲物,並可以對垂釣者處二百元罰款,這是最輕微的處罰。新《條例》還規定,使用多竿、多鉤、錨魚、長線串鉤等器具垂釣,或者銷售漁獲物的,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垂釣器具,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使用可視化設備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輔助垂釣的,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垂釣器具、可視化設備,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垂釣者更關心的是,除了長江干流外,哪些是禁釣水域?劉江介紹,新《條例》規定了江蘇省部分禁止垂釣的水域,“長江干流江蘇段在禁漁期內禁止垂釣”“國家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禁止垂釣”,同時,根據農業農村部文件精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對禁止垂釣的區域、垂釣管理等作出具體規范。“這對長江流域水上生物保護是一個利好消息,不少垂釣者使用‘錨魚器’‘爆炸鉤’等漁具,對水生生物資源的破壞不比其他違法捕撈小,在長江干流漁民全部退出捕撈后的長江禁捕管理中,該類垂釣行為對水生生物造成很大威脅。”新《條例》頒布后,江蘇省將按規定對垂釣進行嚴格管理。

記者從京東、天貓搜索網上熱賣的錨魚器等垂釣漁具,發現大多已下架,一家河南生產商還在銷售,並聲稱用於魚塘垂釣。而據記者了解,釣魚有鉤子倒刺,魚被釣后就難以存活,如果錨魚器等漁具在魚塘垂釣,破壞性也比較大,所以魚塘是不會給用錨魚器等垂釣漁具的。

不少人釣魚賣魚,一次垂釣的魚比漁民捕撈得多,有的船艇筏開到保護區,可視化設備一個鉤子下去就是幾十條魚,一次可以捕獲幾百斤。“禁釣新規”在全國是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省級地方性法規,對此,劉江坦言新《條例》實施后,長江干流江蘇段的漁業行政執法“壓力很大”,“在南通、泰州、南京等沿江地區,垂釣人群數量不小,過去一人多竿、銷售垂釣漁獲物等現象普遍。新規實施后,全省漁業行政執法人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將積極配合,做好宣傳和執法工作,盡最大努力養護好長江水生生物資源,也希望廣大人民群眾能夠給予理解支持,共同保護好長江生物。”劉江建議,如果要釣魚,應到其他禁釣水域以外的支流、湖泊等水域,按照相關規范,開展一人一竿一鉤的娛樂性垂釣。

“長江禁捕”,全國第一個寫入省級地方性法規

新《條例》對長江水生生物保護作了專門規范,針對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第一次把“長江禁捕”寫入《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這在全國也是第一個﹔新《條例》增加了“國家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常年禁止捕撈和垂釣,長江干流江蘇段和省規定的禁漁區在禁漁期內禁止捕撈,長江干流江蘇段在禁漁期內禁止垂釣”等條款內容﹔增加了更為嚴格的管護措施“禁止攜帶炸魚、毒魚、電魚等裝置、器具和禁用漁具,以及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入禁漁區”,為江蘇省的水生生物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長江流域禁捕范圍包括了長江干流、水生生物保護區等水域,盡管此前涉及‘長江禁捕’也有相關規范,但沒有專門針對長江干流水生生物保護的規定,沒有上升到省級地方法規的高度”,劉江說。

“在江蘇省人大的大力支持和省農業農村廳的共同努力下,新《條例》解決了很多問題,加強了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立法、明確了禁止垂釣區域、新增了禁止攜帶電毒炸器具以及禁用漁具等的相關條款、增加了具體的法律責任,執法有了依據”,中國海監江蘇省總隊漁政執法處處長陳建榮直言。

敢帶禁用漁具到禁漁區?罰!

新《條例》增加了“禁止攜帶禁用漁具進入禁漁區”條款。

“禁止攜帶炸魚、毒魚、電魚等裝置、器具和禁用漁具,以及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入禁漁區”。如違反該條例規定,攜帶炸魚、毒魚、電魚等裝置、器具和禁用漁具,以及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入禁漁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沒收裝置、器具、漁具、網具,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劉江說,這是新《條例》的一大亮點。偷捕者在禁漁區攜帶禁用漁具,往往是在江湖水面,執法、追蹤都十分困難,偷捕者常常將網具、漁獲物拋入水中,漁政執法很困難。“禁止攜帶禁用漁具進入禁漁區”,斬斷了偷捕者的偷捕工具,敢帶禁用漁具到禁漁區,就要被沒收並罰款,大大提高了犯罪成本。

魚鷹“刑滿釋放”?只是處罰輕了

新《條例》在“禁用漁具”目錄中刪除了“魚鷹”,江蘇省高寶湖漁管辦綜合處處長段斌打了個比方,魚鷹“刑滿釋放”了。

“魚鷹從禁用漁具中刪除,不代表能用魚鷹捕魚”,劉江解釋。漁業制度設計“禁用漁具”概念很具體,涉及到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構成刑法的第340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條例》目前規范了九種“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魚鷹原來列入禁用漁具之一,使用魚鷹捕撈,直接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不過魚鷹破壞力較小,考慮到魚鷹是特殊的,既是保護動物,又是捕撈工具,還是一種傳統的捕撈技藝,以前一條船、一個漁夫、幾十隻魚鷹。結合江蘇實際,現在魚鷹數量很少,不會形成規模性捕撈,這也是漁業管理根據需要動態調整。

記者了解到,江蘇省魚鷹數量較過去大為減少,目前,在揚州瘦西湖、無錫黿頭渚都有“魚鷹”捕魚表演,吸引了很多游客關注。揚州魚鷹總數不到500隻,主要分布在邗江沿湖村、瓜洲、高郵和寶應等地。考慮到魚鷹作為漁具比較特殊,即是保護動物,又是捕撈工具,還是一種傳統的捕撈技藝,以前一條船、一個漁夫、幾十隻魚鷹,現在魚鷹數量很少,不會形成規模性捕撈,其對水生生物資源造成的危害后果也相對較小。江蘇省林業局野保站相關人員告訴記者,漁具中的“魚鷹”應該是“鸕鹚”的俗稱,魚鷹擅長捕魚,從禁用漁具中刪除,說明《條例》更規范了,魚鷹是一種鳥,與“漁具”還是很不一樣的。

專家認為,將“魚鷹”捕魚這一方法作為民俗旅游表演,是“魚鷹”捕魚的主要出路。魚鷹未列入禁用漁具,並不意味著能隨意採用魚鷹捕魚,未經相關許可使用魚鷹捕撈仍是違法行為,只是處罰較之前相對輕微了。江蘇省每年涉漁的行政案件中,查獲魚鷹捕撈的案件數量較少。

(責編:耿志超、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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