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民間借貸利率如何調整?
《規定》調整后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事實上,《規定》修改了以下三大要點。
在前期調研和征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真研究后吸收了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二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此外,在與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戶座談時,多數代表建議要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后再高利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后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真討論后採納了這一意見,決定對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干預的重要邊界。
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准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准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為限。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利率為何調整?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作為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憑借其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等特點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但隨著我國經濟由過去的高速增長階段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轉變,民間借貸也出現了一些情況和問題,如利率過高、范圍過寬、邊界模糊等。近幾年每年約有兩百余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利率標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如何劃定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前提條件。
因此,適時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訂,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准和救濟渠道。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於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從長遠來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於互聯網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
與此同時,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我國征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全社會的融資成本必然會逐步下降,民間借貸的利率也將伴隨著國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趨於穩定。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此外,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產生巨大沖擊,我國很多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而融資成本過大是重要原因之一。為了統籌推進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良性健康發展,持續增強市場主體的發展動力和活力,保持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推動綜合融資成本明顯下降,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規定》進行修改。
交匯點記者 洪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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