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鐵球砸死女嬰整棟樓每戶賠3000元 個別業主已上訴

2020年09月06日08:11  來源:成都商報
 
原標題:天降鐵球砸死女嬰整棟樓每戶賠3000元 個別業主已上訴

  4年前,四川遂寧油坊街,一位媽媽推著不滿一歲的嬰兒散步時,一個健身鐵球從天而降,砸中了孩子,導致搶救無效死亡。后經警方調查和多方尋找肇事者未果,孩子的父母將整棟樓的住戶起訴至法院。9月5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近日,遂寧船山區法院在事發樓棟外張貼了公告,向未領取到判決書的業主或房屋使用人進行公告送達,判決整棟樓(除了家中確實無人居住)每戶人賠償3000元。

  事件 /

  過去

  未滿周歲女兒 被鐵球砸死

  2016年11月11日11時左右,遂寧李女士用嬰兒車推著自己不滿周歲的女兒言言(化名)准備回家,經過遂寧油坊街一處人行道時,突然一個東西從天而降,剛好落在嬰兒車裡面。回過神來的李女士趕緊檢查女兒被砸狀況時,發現言言滿臉是血,已經失去知覺,沒有哭聲,昏迷不醒,旁邊,一個小孩拳頭大小的鐵球還在嬰兒車上。隨后,言言被送往遂寧市中心醫院接受治療,但是,當天晚上8時許,言言因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周先生曾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2016年,他44歲,他妻子李女士41歲,兩人2004年結婚,婚后一直沒有小孩。經過10多年四處求醫,直到2015年11月18日,妻子終於生下了女兒言言,也就是說,還有7天就是言言周歲生日。

  事發后,周先生一家在事發地多次尋找鐵球從何處掉下,他們也四處懇求知情人告知線索,希望能找到鐵球的主人,給孩子一個交代。遂寧警方也曾發布情況通報証實:11月11日11時08分,遂寧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鎮江寺派出所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在船山區油坊街君利來百貨旁邊一居民樓上墜落一個健身鐵球,砸中樓下路過行人所推嬰兒車內的嬰兒。11時13分,轄區民警趕到現場,發現鐵球砸中一名女嬰頭部,傷情十分嚴重,民警立即駕駛警車與傷者家屬將受傷女嬰送往遂寧市中心醫院搶救。因搶救無效,女嬰與11日晚20時許不幸離世。

  記者獲悉,事發后,警方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民警調取了事發地點附近的監控視頻,對事發地點(油坊街紫薇社區某居民樓)2-8樓的在家住戶逐一入戶調查。對7戶16人的身份信息進行了核實,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指紋和DNA,並開展技術比對工作,核實了其他不在家住戶的不在場証據。

  由於一直沒有找到是誰扔的鐵球,周先生夫婦將整棟樓的業主全部告上了法庭,主張損失79萬余元。2020年8月24日,遂寧船山區人員法院在該棟樓前張貼了公告,向未領取到判決書的業主或房屋使用人進行公告送達。

  現狀

  還沒有拿到賠償款

  個別業主已經上訴

  9月5日晚,記者電話聯系上周先生,此時的他正在綿陽三台縣打工。對於法院的一審判決,他感到欣慰,在他看來,終於給了孩子一個交代。

  “第一個孩子被砸去世后,妻子總會觸景生情,所以很多關於孩子的事情都是他在處理,后來又懷上另一個孩子,並於2017年8月生下兒子,我們的重心就放在了現在孩子身上,妻子也稍微好了一些。”周先生說。

  周先生介紹,孩子出生后,他也沒有放棄對死去的孩子討還公道,請了律師向法院起訴。經過法院一審判決,共有121戶業主每戶補償3000元。“終於給孩子一個交代了!”周先生說,目前,判決還處於上訴期,他還沒有拿到錢,有個別業主也已經上訴。

  爭議 /

  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主要有3個爭議。

  爭議點一

  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圍?

  法院判決書稱,由於紫薇苑小區屬於開放式小區,通往樓頂的消防門未上鎖,樓棟業主或外來人員可能通過1單元1號戶型及4單元2號戶型樓頂拋擲鐵球,也可能通過1單元1號戶型及4單元2號戶型2樓以上窗台拋擲鐵球,以后者的可能性為大,但兩者均不能完全排除。故該樓棟的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面的經營者,均有可能成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部分業主辯解房屋不臨街、家裡沒有鐵球、房屋距事發地點較遠等主張,法院不予採納。

  同時,有4戶人經警方調查確認家中確實無人居住,不承擔責任。

  爭議點二

  承擔責任的主體?

  由於實施侵權的行為人僅有1人,即本案中隻可能有一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從公平角度出發,以戶為單位對受害人分擔損失更為公平。這是一起過失致人傷害的偶然事件,隻區分可能性的有無,不再區分可能性的大小。故法院對該小區業主及門面經營者對拋擲鐵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區分。關於法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隻要業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舉証証明自已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

  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出發,雖然實施侵權行為的隻有一人,法律為保護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讓所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分擔損失,既可以達到撫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懲戒、教育違法行為人,讓公民在安全、規則、秩序的范圍內活動,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

  爭議點三

  受害人的損失如何賠償?

  法院在判決書上稱,原告主張的損失792488.48元,由於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適用補償原則,本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承擔補償的業主或房屋使用人數量,戶均分攤的金額、兼顧賠償能力等,最終法院酌情確定每戶賠償3000元。

(責編:黃竹岩、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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