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告知懷孕”不該成職場兩難選擇

秋實

2020年09月16日11:23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北青報:“是否告知懷孕”不該成職場兩難選擇

前段時間,“孕婦入職3天被公司辭退”事件成了網民熱議的話題。8月初,杭州的楊女士參加入職面試時,未告知用人單位自己已懷孕,面試通過,但就職第三天,用人單位以“不符合崗位需求職責”為由將楊女士解雇。

女性在面試時,該不該告知用人單位自己已懷孕?隱孕入職后,公司能否以欺詐為由解雇職員?這些疑問成為很多新入職已孕女性的困擾。

楊女士在應對這個問題時,可謂十分謹慎。在面試前,她專門咨詢了律師,律師告訴她“這是她的隱私權”,因此她沒有告知單位自己懷孕。然而,用人單位遵守孕期女職工權益保障相關規定的前提條件是,單位一定對懷孕知情。楊女士雖然維護了自己懷孕的隱私,但由於她早孕不顯懷,也導致單位對她懷孕的事實毫不知情,無法將她當作孕婦來對待。

這說明,楊女士在維護懷孕隱私的同時,也影響到了她享有孕婦的福利,至少可以說,她客觀上為單位兌現這些福利設置了障礙。從這個角度看,有了身孕的女職工,應該大聲將自己的狀況說出來,以便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按孕婦的情況來照顧自己,如果要辭退自己,也會因為自己是孕婦而有所顧忌。

但話分兩頭,當孕婦坦承自己懷孕的事實,她可能根本得不到入職的機會。用人單位當然不能以懷孕為由拒錄孕婦,但找一個其他理由拒錄,不僅輕而易舉,而且還難以被外人抓到把柄。在職場歧視還較普遍的當前,坦承懷孕將更難找到工作,要不要告知懷孕,的確容易成為她們的兩難選擇。

家庭離不開女性,女性都有生育的權利,照顧孕產期的女性,其實就是照顧每一個家庭、甚至每一個人。因此,“是否告知懷孕”不該成職場兩難選擇,一個理性的社會,不應用這道難題來困擾女性。

想要做到這一點,除了女性要在隱私權與孕婦應享權利之間做好平衡外,更為關鍵的是,要進一步做好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保障工作。另外,若能對招錄孕婦達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減免、貸款優惠、信用升級等獎勵,減輕用工單位的負擔,也有利於消除女性“告知懷孕”的顧慮,讓更多女性免此困擾。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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