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惡犬傷人事件中的刑事責任

吳元中

2020年09月29日14:08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北青報:正視惡犬傷人事件中的刑事責任

近日,江西南昌一名8歲女童被惡犬咬成重傷一事,持續引發關注。8月25日下午,王先生的妻子和8歲的女兒在小區散步時,一條惡犬突然沖出,咬住王先生女兒的臀部往車底下拖,怎麼也不鬆口,孩子的腸子都差點被咬出來。被送醫后,經過3個小時的緊急手術及住院治療,一周后孩子才脫離生命危險。王先生的妻子為保護女兒與惡犬搏斗,全身也多處受傷。

該惡犬系一隻未辦理養犬登記的羅威納犬,且系《南昌市養犬管理條例》明確禁養的危險犬。事發后,警方對涉案犬隻予以沒收,並協調犬主進行賠償,對於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問題未置可否。王先生希望警方追究犬主的刑事責任,“為女兒討回公道”。

該案的確涉嫌構成犯罪,觸及刑事追責問題。報道稱,該犬有傷人前科,連犬主的姐姐、姐夫都曾被咬傷,將其拴在公共場所且繩長達4米,也不給其套嘴套,如果女孩傷害確實達到重傷程度,應當追究犬主刑事責任。雖說我國並沒有明確規定犬隻傷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但刑法卻明確規定了過失致人重傷罪。不是故意而是過失,造成了重傷以上后果,也構成犯罪。

近年來,各地惡犬傷人事件頻頻發生,但犬主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極少。注意刑法的謙抑性、拿不准時別貿然採取刑事措施是對的,但對造成嚴重后果、確實涉嫌犯罪的,也應依法追責,別讓犬主輕易逃脫刑事制裁。

由於人們都根據對后果的判斷決定如何行為,也隻有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進行刑事追責,才會倒逼著養狗的人注意安全防范、不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並在發生傷害后果后積極賠償以獲取受害人諒解,最大限度遏制養狗之害。如果對危害再大的養狗行為也無可奈何,危害后果發生后也不過沒收犬隻、進行民事賠償,就會因為不足為慮,難以剎住飼養危險犬之風,遏制不住養狗之害。

上述案件不僅傷害嚴重、后續治療期漫長、治療費用巨大,犬主支付4萬余元后不再支付費用引起道義上的譴責,也因為社會危害大和王先生要求刑事追責,引發了應否對犬主和危害性大的養狗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追問。

筆者認為,在考慮是否有必要明確犬隻傷人入刑的同時,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也要考慮刑事追責問題。對於切實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養狗行為,根據具體情節與危害性,涉嫌構成犯罪的決不輕縱,不能隻當成一般的民事糾紛。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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