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匯點訊 10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發布《關於進一步支持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公告》,對落實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制度作出規定。
公告內容如下:
一、嚴格落實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制度。住房租賃企業或個人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並依據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辦理納稅申報,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或出租經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於居住的,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
三、個人支付的符合條件的住房租金,按規定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四、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五、個人通過政府租賃平台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其出租住房應繳納的各項稅費,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採取綜合征收方式征收,綜合征收率為0。
六、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減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產權屬、經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等資料留存備查。
七、本公告由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負責解釋。
八、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
針對該《公告》,“南京房產微政務”同步發布解讀。《解讀》稱,為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公告》。《公告》通過規范住房租賃當事人行為和加強租賃合同備案管理、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切實保障租賃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快構建經營規范、平穩健康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
《公告》對落實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制度作出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個人出租住房的房產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的征收管理予以明確。《公告》中的特定主體和特定房屋類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住房租賃企業,是指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業務,將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給承租人居住,並與承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業;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持有或經營租賃住房不低於1000套(間)或者建筑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米的住房租賃企業。企業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套(間)數或者面積,根據企業在政府租賃平台登記備案的上一季度的平均值確定;“商改租”住房,是指將已建成、未銷售的商辦用房按規定改建成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工改租”住房,是指園區內產業用地上的廠房、辦公樓等既有建筑按規定改建成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