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侵犯個人信息等新型違法犯罪

金澤剛

2020年11月26日16:38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原標題:警惕侵犯個人信息等新型違法犯罪

近日,“人臉識別第一案”一審宣判。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其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今時代,數字經濟和科學技術使得商品交易跨越時空,流通更加快捷,而這必然涉及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消費者在通過大數據、人臉識別、雲計算以及分享個人信息獲得便利的同時,也存在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

近些年司法機關查處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呈現明顯增加的態勢。圍繞非法獲取、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還衍生出一些新型違法犯罪形式,如專門幫助他人解封微信賬號,制作、販賣証件圖片的生成器軟件等,它們很可能成為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

日前,央視曝光了在某些網絡交易平台上,隻要花2元錢就能買到上千張人臉照片,而5000多張人臉照片標價還不到10元。這些包含個人信息的人臉照片如果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照片主人除了有可能遭遇精准詐騙之外,其人臉信息甚至還有可能被用於洗錢、涉黑等違法犯罪活動。

正因此,全國人大法工委近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提出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個人身份特征信息隻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此次草案稿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的基本原則,信息處理者和公民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注重與民法典、數據安全法草案、電子商務法等規范的相互協調,從而構建起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框架。與此同時,草案稿還對自動化決策、人臉識別、“人肉”公開、跨境流動等熱門社會問題予以回應,最大限度地統籌效率、安全與成本之間的關系,值得期待。

此外,互聯網與傳統產業融合形成了新的產業領域和新的商業模式,並由此催生出許多新興職業。例如網絡主播直播帶貨已成為熱門職業,但直播帶貨引起的亂象也層出不窮。在2020年前三季度,全國12315平台共接收“直播”相關投訴舉報2.19萬件,同比增長479.60%,僅“直播帶貨”的訴求就佔比近六成。“直播”相關投訴舉報數量排名前五的企業,均為頭部電商平台和短視頻平台,佔“直播”總訴求量11.81%。其中,產品質量疏於把關、使用過度包裝的廣告詞等誘導消費者沖動消費、售后退換貨難以保障、誘惑未成年人過度消費損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也較為突出。一些直播平台為了吸引流量,甚至不惜以身試法。

為此,今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特別提出,通過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其他網絡服務組織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或者進行鏈接跳轉提示。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利用網絡直播開展的網絡交易活動提供回看功能。這就要求對網絡交易的全程進行監管。

前述征求意見稿還設立了諸多禁止性條款,特別是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如不得虛構交易﹔不得編造評價,或者教唆、誘導、脅迫他人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評價﹔不得通過刪除、隱匿、修改評價,或者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不正當處理手段,對評價進行誤導性展示﹔不得有虛構現貨、虛假預訂、虛假搶購等虛假營銷行為等。網絡交易往往隻見數字、圖片等信息,在看不見的交易背后更應該有看不見的監管者時刻在守護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新業態的形成主要依靠社會分工細化和行業融合等路徑,互聯網技術是社會分工精細化和科技發達化的結果,而法律的滯后性總是趕不上新生事物的發展速度。一方面,對新生事物應該保持必要的寬容,而不是動輒以非法經營之名求全責備﹔另一方面,違法犯罪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就像預測經濟發展一樣,對新業態環境下的違法犯罪問題也要保持警惕。如何界定新業態下經濟行為的違法與否,既考驗立法者的智慧,也考驗司法者平衡公平與效率價值的水平和技巧。

(作者:金澤剛,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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