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不符合為基層減負要求等8種情形不得設立為年度綜合考核指標

2020年11月26日07:31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我省規范年度綜合考核指標管理

為深入貫徹中央及省委關於考核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完善綜合考核指標准入、優化、退出機制,提升指標管理的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央關於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改進推動高質量發展政績考核的有關要求,經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近日,省考核工作委員會印發《江蘇省高質量發展年度綜合考核指標管理辦法》。

考核指標是衡量高質量發展成效的“標尺”,直接關系考核指揮棒作用的發揮。隨著我省綜合考核工作的不斷深化,指標管理遇到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省考核辦組織考核牽頭單位及第三方智庫,深入開展調研,對我省指標管理的現狀、問題、原因進行了梳理分析,按照依法合規、貼近實際、便於操作的原則,修訂形成了指標管理辦法。《辦法》從指標規范、指標設置、指標實施、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指標“進、管、評、出”相關要求,嚴格標准要求和紀律約束,有效回應基層關切,重在可操作、能落地,為加強指標規范管理提供了依據。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把指標數量控制住、程序設計好、要求提明確。明確了指標管理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總體要求、職責分工,規范了指標類別、要素構成和准入條件,設置了哪些指標不能進的“負面清單”,提出存在不符合中央及省委為基層減負要求等8種情形的,不得設立為指標。規定了年度指標修訂的總體原則,指標體系形成引入專家論証等決策程序,力爭讓指標設置更加科學規范。強調要提高考核數據質量、健全反饋機制、統籌組織實施、規范多頭考核。堅持考人先考己,嚴格工作紀律要求,明確考核指標管理單位也要接受履職考核。

《辦法》印發后,省考核辦將會同考核牽頭單位,在政策解讀和剛性執行上下功夫,加強指標面上指導和審核把關,進一步提升我省綜合考核指標的牽引性、精准性、規范性,不斷放大考核的綜合效應。

(李向陽)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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