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將修改或廢止一批民法典涉及法規

2020年11月26日07:29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我省將修改或廢止一批民法典涉及法規

記者從11月24日開幕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獲悉,我省正開展民法典涉及法規專項清理工作,將修改6件、廢止2件地方性法規。在修改的6件法規中,《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民法典精神修改幅度較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要求各地對地方性法規開展清理,做好民法典實施前的有關准備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我省根據要求對省法規進行全面梳理,將12件法規列入清理范圍。其中,《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不存在與民法典以及相關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不需要修改﹔《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已經列入今年立法計劃進行全面修訂﹔《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江蘇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江蘇省審計條例》等6件法規,部分條款存在與民法典及相關上位法不一致情形,需要集中打包修改﹔《江蘇省經紀人條例》《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存在與民法典及相關上位法不一致情形,且主要內容不符合當前實際,需要予以廢止。

需要集中打包修改的6件法規中,省物業管理條例修改內容較多。記者注意到,本次修改符合疫情防控工作下的新形勢,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既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也要求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本次修改還就群眾和物業兩方面反映較多的共性問題作了明確回應。一是條例增加規定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屬於業主共有,應當單獨列賬﹔二是降低了住宅物業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等進行二次開發、改造的表決門檻,經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即可﹔三是對不交物業費的問題,物業服務企業在催告無效時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四是根據民法典中緊急使用維修資金的主體隻有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規定,將原條例中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業主剔除出了可以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范疇。

在其他法規修改中,一項重點是體現“放管服”改革精神,如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修改中刪除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的規定﹔省不動產登記條例增加規定“電子証書、証明與紙質証書、証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陳月飛)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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