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匯點訊 有序“合村並居”是農村發展到城鎮的必由之路,最終受益者也將是廣大農村居民。哪些村居適宜列入調整范圍?應遵循怎樣的實施程序?合並后“兩委”班子怎麼優化?
記者11月30日從江蘇省民政廳獲悉 ,江蘇《關於進一步依法規范農村“合村並居”工作程序的指導意見》剛剛出台,對今后全省依法穩妥實施“合村並居”作出明確規定。
農民的現實需求,發展的必由之路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加速推進,尤其是蘇北農民住房改善,合並村、村改居、村居合並、村居規模擴展…… “合村並居”形式不斷多元,調整村居規模是現實需求,也是實踐探索。
據統計,截至2020年7月,全省鄉鎮(街道)總數為1257個,村居總數為21536個,其中村委會14193個、社區居委會7343個。今年以來,因發展需要,全省各地行政村數量共減少227個。
其中,淮安市盱眙縣調整力度最大,行政村數量減少104個。此外,南京市高淳區行政村數量減少10個,無錫市行政村數量減少58個(江陰市19個,宜興市2個,新吳區37個),常州市行政村數量減少9個(溧陽市1個、武進區1個、天寧區7個),鹽城市東台市行政村數量減少11個,泰州市姜堰區行政村數量減少31個,宿遷市行政村數量減少4個(泗陽縣2個,泗洪縣1個,宿城區1個)。
調查發現,“合村並居”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風險。比如,操作程序不夠嚴密、調整后村居規模過大導致治理難度加大、片面追求城鎮化率而“村改居”等。
特別是集體資產處置問題,“合並村”“村改居”后,集體資產量化范圍、股權設置,以及原有債權、債務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實物資產難以量化的問題普遍存在。有的村由於集體債務較多,無力償還或無處挂落,調整后原村委會無法撤銷,空挂牌子,保留班子,繼續擴大債務。有的資產處置“一村一政”,對戶籍遷移、生老病死、計生優惠政策、“出嫁女”參與集體資產分配權益界定等問題意見不一,影響社區穩定。
合理設置規模,兼顧多方利益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出台的《意見》就是為了規范程序,發揮科學“合村並居”在優化農村資源、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意見》首先確定“合村並居”的設置規模,原則上按社區居民委員會2000-3000戶、村民委員會1000-1500戶的規模設置。要想達到適度規模,新(改)設社區居民委員會還應統籌兼顧村居是否處於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范圍、非農人口佔總人口的比例、人均佔有耕地面積、村居民從事農業和其他產業的比重等因素進行決策。
《意見》明確了“合村並居”適用的類型。今后,未列入城鄉規劃發展保留范圍的﹔人口或區域面積規模過小的﹔受國家大型工程建設影響需要重新劃設的﹔群眾合並意願強烈,共同提出“合村並居”申請的4種類型可列入“合村並居”范圍。
如何科學地做好“合村並居”規劃?各地要統籌考慮自然地理條件、歷史沿革、經濟發展水平、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民負擔的減輕、村級基層組織建設和群眾生產生活習慣等因素,兼顧就近就便、整撤整並、村民意願等條件,充分論証可行性並進行風險評估。
實施過程中既要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又要就新村居命名、村居)委會選址等問題與全體村居民共同討論、合理確定。擬實行新(改)設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農村社區,應在完成村集體資產改制、明晰集體資產權屬的基礎上,再啟動程序。
強化功能配套,留足發展后勁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不少新型農村社區尚處於建設管理向治理服務轉換期,治理服務功能還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有的社區外租人口比例高、人戶分離現象普遍﹔有些社區居民生活在“飛地”,與配套服務設施相隔較遠。部分農村社區老舊集中小區的服務配套未及時跟進,服務層次低、內容少、網點散﹔有的農村社區服務缺乏統籌規劃,缺乏現實吸引力和發展后勁。
因此,《意見》明確“合村並居”不能忽視村(社區)的功能配套。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的設置,應按照方便群眾辦事和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原則,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方案,征求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社區綜合服務中心(黨群服務中心)面積不少於每百戶居民30平方米的國家標准。服務功能應符合省定基層基本公共服務功能配置標准。綜合服務內容,應包含就業服務,把失地農民納入城市就業服務管理體系﹔包含廣覆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要深化網格化治理,提高精細化治理水平。完善黨組織領導的群眾自治機制,激發基層社會活力。
按照部署,“合村並居”完成后還要優化“兩委”班子。結合實際情況,可由合並村居“兩委”聯合主持工作,各合並村居的“兩委”成員繼續負責原來的事務,直至本屆任期結束﹔也可選舉產生新的村居民委員會,其成員組成應當兼顧合並前各村居。(唐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