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百年身后一切事項,委托鄰居陳曉生(化名)全權處理,任何人無權干涉。”鎮江丹徒區的殷老生前立下遺囑。但當陳曉生拿著遺囑和村委會証明等材料去銀行取殷老賬戶存款時,遭到了拒絕。25日,鎮江丹徒法院介紹,該院辛豐法庭近日審結了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公正判決,終究“好人有好報”。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陳曉生一直熱心為村裡孤寡老人提供幫助。是個遠近知名的“好心人”。
2018年1月,殷老與陳曉生簽訂一份遺囑載明:“本人殷某某無兒無女,是五保戶,身體多病狀況很差,一直無人關照,為防止突發病故,特此立下遺囑:我百年身后一切事項,委托鄰居陳曉生全權處理,任何人無權干涉。”該遺囑為打印件,並有雙方簽名及殷老捺印。
2019年9月殷老去世,陳曉生處理了喪葬事宜,並支付殯葬費及墓地等費用4000元。然而,在最后清點遺物時,陳曉生才發現老人在鎮江某銀行處有存款16000余元,在向村委會取得証明后,他就持相關憑証到對應的銀行支取,但被拒絕。
陳曉生很苦惱,明明自己好心幫老人料理后事,証明材料也齊全,為什麼取不到錢呢?在尋求村裡法律顧問幫助仍無法解決之下,陳曉生無奈訴至丹徒法院辛豐法庭。
庭審中,被告某銀行辯稱,根據繼承法規定,案涉遺囑屬於代書遺囑,有兩個以上其他見証人在場見証簽字並由遺囑人確認,該打印遺囑才認定有效。原告提供的遺囑不符合上述條件,按照行業規章制度,其沒有權利提取該筆存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殷老與被告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真實、合法,應屬有效。老人去世后,其在被告處存款的合法所有人依法享有支取該存款的權利。殷老系五保戶,無近親屬,2018年1月與原告所簽訂的遺囑,從內容來看實際是遺贈扶養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經殷老生前所在村民委員會確認並同意,協議合法有效。
故此,原告陳曉生完成殷老殯葬事宜后,即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要求案涉存款歸其所有並由被告予以支付,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表示,法庭最終將1.6萬余元判決給陳曉生,如何支配由其決定,也是對殷老“一切事項委托鄰居陳曉生全權處理”遺囑的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