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印發並實施督察工作規定 防范懲治統計造假

2021年01月03日08:08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防范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記者近日獲悉,經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12月1日我省正式印發並施行《江蘇省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推動全省各地各部門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准確。

記者了解到,該《規定》是在國家《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以及《江蘇省黨政領導干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等有關規定和統計法律法規制度框架下,結合我省統計工作實際制定的。

根據該《規定》,由省統計局組織開展統計督察,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在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統計法律法規及統計政令,履行統計法定職責,以及構建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等方面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統計督察的對象為各設區市和省有關部門,重點是設區市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以及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既包括設區市黨委、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本身,也涵蓋設區市、縣(市、區)統計機構及省有關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內設機構。

關於督察反饋,《規定》指出,被督察地區、部門收到統計督察組反饋意見后,應當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落實,在3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反饋省統計局並抄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對於在督察中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問題和線索,若屬於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重大統計違法問題和線索,應交由省統計局立案查處﹔而若是一般統計違法問題和線索,則移交市級統計機構立案查處。同時,統計督察組也應實事求是、深入調查研究,全面准確了解情況,客觀公正反映問題。

(責編:耿志超、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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