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南通沿海水域海事監管制度 兩規定2月施行

2021年01月08日16:25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圖為水上搜救演習現場 南通海事局供圖

1月8日,江蘇海事局發布消息稱,《江蘇海事局海上風電通航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試行)》《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將於2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蘇海事局通航管理處處長承海表示,該兩項規定的施行有效補充完善了南通沿海水域海事監管制度,對於加強南通海上風電場和沿海港口水域通航安全將產生重要影響。

據悉,《江蘇海事局海上風電通航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試行)》從人員管理、船舶管理、單位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今后,凡在南通從事海上風電建設、施工、運維作業及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有關的人員、船舶和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南通海事局副局長孫新宇提醒,即將施行的《江蘇海事局海上風電通航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試行)》有幾點需要風電建設單位特別注意:一是明確了非自航船舶的配員和應急錨配備要求﹔二是明確了塔筒、管樁、風葉等設備和砂石料運輸船舶的動態報告要求﹔三是明確了風電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要求,建設單位要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通航安全自主監控﹔四是明確了運行期樁基、海纜的監測要求﹔五是引入江蘇海事局信用管理理念,對納入江蘇海事監管領域內信用名單的相關主體將實施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此外,《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將一並施行,該規定適用於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相關的活動,重點明確了LNG船、從事載客旅游觀光船舶等通航安全要求。

規定明確,載運散裝液化天然氣船舶進出洋口港等作業區,應在白天進出和靠離泊,並確保進出港航行時能見距離不小於2000米,靠離泊時蒲氏風力不大於6級。船舶嚴禁在海底電纜、水下管線兩側規定的保護水域范圍內錨泊或拖錨航行。蒲氏風力達到7級以上時,船舶應停止裝卸或靠離泊作業。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業時,應當通過甚高頻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南通船舶交通管理中心進行船舶動態報告。

“本次發布的兩項規定是江蘇海事局對南通沿海船舶通航及海上風電通航安全實施監管的重要行政規范性依據文件。”承海表示,今后,海事部門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風電建設、施工、運維單位存在嚴重影響施工安全、通航安全、危及周圍人命和財產安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採取停止作業、清退出場等措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海上風電施工、運維過程中產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或者船舶違法行為等,均可向海事部門報告或舉報。(石磊、志勇、郗林、永超)

(責編:張鑫、吳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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