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以地方立法促投資開放 給自貿區更多活力

2021年01月15日07:26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緊扣制度創新,給自貿區更多活力

2019年8月國務院印發的《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明確要求江蘇“加強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體系完備的法治環境”。經過緊鑼密鼓的立法工作,1月13日,《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修改后的草案緊扣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核心定位,給予更多創新空間,並對推動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開展金融創新、對接國際高標准貿易規則等方面進行系統制度安排,以促進自貿試驗區投資更開放、貿易更便利,形成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國家明確的改革試點任務落地實施率達94%

省政府辦公廳專門向本次會議提交報告,匯報自貿試驗區規劃建設管理情況。報告顯示,去年自貿試驗區試點任務落實加快。省政府專門出台決定,一次性賦予自貿試驗區273項省級管理事項。在國家總體方案和我省實施方案既有任務清單基礎上,2020年省市聯動建立了企業需求清單、集成創新清單和復制推廣清單,形成“1+3”清單任務體系推進工作落實。截至目前,國家總體方案明確的113項改革試點任務落地實施率達94%。

一年多來,自貿試驗區示范帶動作用持續增強,已實施全國全省首創改革舉措60余項,總結形成115項制度創新成果。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了解到,其中研發(測試)用未注冊醫療器械分級分類管理、生物醫藥集中監管和公共服務平台、智慧物流服務平台3項案例在全國復制推廣,空運直通港、保稅檢測區內外聯動等4項經驗在國家有關部門完成備案。首批20項改革試點經驗和20個創新實踐案例在省內復制推廣。

自貿試驗區公共事務擬由屬地管理

雖然江蘇自貿試驗區發展態勢良好,但仍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亟待調整和解決。特別是國務院批復的《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強調,江蘇自貿試驗區要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

此次立法對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這一核心問題的規范進行了認真斟酌。例如,條例一審時列入了“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有突出貢獻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的規定。同時,有立法咨詢專家和有的地方提出,自貿試驗區作為開放創新的先導區,在容錯上應當有更大的力度。因此,新修改的條例草案列入了要求鼓勵和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進行制度創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的規定。

國家對江蘇自貿區三個片區規定了功能定位,條例草案修改稿一方面將其寫入總則,要求片區根據自身特色和國家規定的功能定位,實現優勢互補、錯位發展,合作聯動、協同開放,相互促進﹔另一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在規劃建管中體現新發展理念。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王臘生介紹,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於“自貿試驗區應當在綠色低碳發展上走在前列”的建議,列入了推進綠色產業集聚發展,提升綠色低碳發展水平﹔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准認証,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等規定。

條例草案初審時,曾擬賦予自貿試驗區社會管理職能。省人大財經委審議認為,自貿試驗區各片區范圍比開發區更小,將有關社會管理權限下放給片區管理機構不科學、不合理,片區管理機構也難以承接。結合部分立法咨詢專家和地方提出應當明確片區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的建議,目前片區管理機構職責被細化為五個方面,並明確片區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事務實行屬地管理。

把促進貿易便利和投資開放好經驗上升為法條

江蘇自貿試驗區設立一年多來,各地、各部門制定了一系列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的政策措施,但還存在效力層級不一、協調性不足的情況,有些深層次矛盾和結構性問題仍制約自貿試驗區發展。省商務廳廳長趙建軍認為,這次立法是對現有政策措施的總結梳理和優化整合,有利於通過立法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予以固化﹔同時,通過立法健全相關制度機制、完善相關政策支撐,加快形成自貿試驗區發展和競爭新優勢。

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被列入條例草案。例如,實踐中自貿試驗區海關監管制度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監管制度的創新經驗有利於提高通關效率,在有的部門和地方建議下吸收進來。又如,為促進服務貿易便利化,江蘇自貿試驗區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實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建設新型服務貿易,鼓勵專業化、國際化服務機構開展業務等。條例還提出,對外商投資依法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一些修改讓“放管服”力度更大。有的地方提出,應當鼓勵、支持自貿試驗區加大“証照分離”力度,推動商事登記便利化。經過研究,條例增加了自貿試驗區可以採取商事登記確認制度、行業綜合准營制度、放寬商事主體登記經營場所限制等措施的規定。王臘生介紹,有的地方建議簡化自貿試驗區外匯管理措施,提升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立法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擬明確可以在自貿試驗區內採取的六個方面外匯管理措施。草案修改稿還加大了用地保障力度,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改革。

除了促進便利化,本次立法也注重科學嚴管。例如,為服務各類市場主體,條例草案列入了推動金融領域開放和創新,規定人民幣跨境使用和跨境資金集中管理,推動科技金融、綠色金融創新發展的舉措,並要求完善金融風險防控。強調在自貿試驗區開展金融業務的組織應當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監管跨境異常資金流動,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責任。(陳月飛)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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