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修訂土地管理條例 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

2021年01月18日06:55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我省修訂法規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

1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進行修訂的決定。本次修訂著重圍繞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強化國土空間規劃權威性作了制度安排。

對土地征收和補償制度進一步完善,源於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的意見。他們認為土地是農業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最基本的物質條件,應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定,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因此根據規定並結合江蘇實際,此次修訂強化和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陳述權。一方面,要求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擬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應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另一方面,對政府召開聽証會、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等規定作了細化補充,明確“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召開聽証會”。此后,相關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証會、征求意見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本次修訂還分別明確了不同安置方式的標准和要求,例如依法確定的原宅基地面積超過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積的,應當對超過的部分給予合理補償﹔提供安置房補償的,安置房的面積不得少於依法確定的原房屋面積﹔採用貨幣補償的,應當評估宅基地和住房的價值,一並作出補償。

修訂后的法規強化了國土空間規劃的權威性,強調經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如果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者行政區劃調整等確需修改規劃的,須先經規劃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本次修訂還對編制規劃依法進行環評提出要求,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明確對土壤、水等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和相應的預防措施。(記者 陳月飛)

(責編:蕭瀟、唐璐璐)

江蘇要聞

給領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