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棲霞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

2021年03月08日15:36  來源:我蘇網
 
原標題:南京棲霞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 首家企業已“領証”

“我們公司有筆合同急需簽訂,對方要求我們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証,我今天把材料都帶來了,以為可能趕不及簽訂合同,沒想到棲霞區政務服務這麼緊貼需要,告知承諾真棒!”3月3日,南京玲瓏天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成為南京市首家通過告知承諾制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証的企業。

告知承諾制是指申請人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職能部門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書面承諾申請材料與實際一致的,職能部門可以當場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為保証“放得開,管得住”和食品監管品質不降級,監管部門會在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實施首次監督檢查。

為推動棲霞區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升級,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棲霞區行政審批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研究決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全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大致包括預包裝食品銷售新辦、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變更和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延續三類申請。申請人隻要在原有提交材料的基礎上,再填寫一份承諾書就可以提交申請。審批人員一般會在半日內審批完成。申請人有需求的可以當場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証。

「辦理小貼士」:

棲霞區內以下3類食品經營許可推行告知承諾制:

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的食品經營許可新申請﹔

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

不適宜告知承諾制的幾種情形:

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現場核查要求的﹔

提交申請30 個工作日內,裝修未能完成的﹔

經營場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

「相關法律懲處規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11月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修正)

第四十六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証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張賀 編輯/玉潔)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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