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吳江"11·10"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5名官員被建議追責

2021年03月19日10:37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人民網蘇州3月19日電(記者王繼亮)2020年11月10日,蘇州市吳江區運東開發區龐山大道東側運東大道南側河風印月小區建筑工地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梯籠傾覆事故,造成2人死亡。日前,調查組認定吳江“11·10”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建議給予責任單位吳江區住建局、吳江區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5名黨員干部黨紀、政務追責處理。

事故發生后,蘇州市政府成立了“11·10”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市應急管理局劉軍任調查組組長,市應急局、公安、住建、總工會和吳江區政府等相關部門人員為成員,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並邀請市紀委監委、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記者從蘇州市應急管理局獲悉,吳江“11·10”事故調查結果已於本月公布。調查組稱,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升降機的第24至25節標准節間,在吊裝、安裝過程中,未安裝螺栓予以連接固定,因單側梯籠重量作用產生的傾覆力大於標准節之間的固結力,引發梯籠及標准節傾覆墜落事故。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是分包單位上海筑夢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本質安全管理存在缺陷,施工單位江蘇成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項目管理不到位,建設單位蘇州吳江金晟置業有限公司和監理單位江蘇天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履職存在薄弱環節,行業主管部門吳江區住建局和屬地監管部門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履職不力。

調查組認定,吳江區住建局黨委委員翁某某分管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履行行業監管責任不夠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吳江區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大隊長(試用期內)張某某履行行業監管責任不夠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通報批評﹔吳江區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二中隊中隊長王某履行安全生產行業監管責任不力,存在宣傳不到位、監督檢查不及時、行政處罰力度不夠等問題,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間接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副局長盧某某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建管科科長宗某某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不力,存在宣傳教育力度不夠、專項安全檢查不多、專業素養不足等問題,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間接責任,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此外,上海筑夢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某,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蘇州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王某某、周某某、林某、劉某某對該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調查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王某某、周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責任﹔陳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蘇州市住建局已對江蘇成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天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出在蘇州市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3個月的處理決定。 

(責編:張鑫、吳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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