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婚內告知既是權利更是責任

羅志華

2021年03月24日14:50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艾滋病婚內告知既是權利更是責任

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雲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和爭議。這一新條例中的多項新突破,讓一些人擔心,假如醫療機構有權告知患者配偶,艾滋病感染者和其隱私會泄露,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護。(3月23日《中國青年報》)

今年1月,上海一個“艾滋婚姻”被法院判決撤銷,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該案的特殊之處在於首次根據《民法典》新規宣判婚姻撤銷,除此之外,醫生要求患艾滋病8年的丈夫主動向妻子坦白患病情況、否則就要告知其妻子,醫生的強勢態度同樣很特殊和少見。相比之下,雲南省立法規定醫療機構有權將艾滋病信息告知患者配偶,就更為直接與強勢,此條款引發熱議在所難免。

此類事件的爭議焦點是,夫妻雙方都有基本權利需要保障,但很難得到兼顧。從患者一方來看,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的相關信息。假如保護不好艾滋病患者的隱私,他們就會生活在歧視與恐懼之中。過去相關案例說明,艾滋病信息泄露的殺傷力極大,信息公開必須保持足夠慎重。

然而,艾滋病患者的配偶也有知情權。《民法典》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連一般重大疾病就得告知,何況能引發婚內傳播和母嬰傳播的艾滋病。此外,公開與告知是兩個概念,告知配偶不能等同於公開,婚內告知並不違反《艾滋病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

婚姻以信任為基礎,夫妻一方隱瞞艾滋病患病信息,不僅有違相關法規,而且也極不道德。因此,雲南省立法保護艾滋病患者配偶的知情權,雖然引發了一些人的擔心,但仍然值得肯定。其實,此事爭議的焦點,不應該是醫療機構該不該告知,而是如何告知,因為隻要告知的方法得當,就可以兼顧好夫妻雙方的權利,此事就不存在爭議了。

首先,告知規則要制定得科學合理。倘若告知不講方式,就可能把好事辦壞。比如通過電話、信件、短信等形式告知,就可能無心導致信息泄露,讓信息被配偶之外的無關人員獲知。其次,告知的同時要加強引導。當患者配偶突然獲知這類信息時,很可能因一時不知所措而將信息轉告給其他親人,從而間接導致信息泄露,醫務人員要引導配偶保護對方的隱私。此外,告知前后,還要做好服務,艾滋病婚內傳染性有多大,腹中胎兒是否感染,將來如何阻斷傳播等,都需要做好針對性服務,避免告知導致恐慌或錯誤應對。

此次立法,與其說賦予了醫療機構更大權限,不如說讓醫療機構承擔了更大責任。告知方法和服務,才是決定告知成效的關鍵因素。既要保護好患者的隱私,又要維護配偶的知情權,兼顧兩者的難度不小。醫療機構應認真規劃,制定一套科學合理的告知規范,方能不負立法初衷,讓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得到更周全的服務與幫助。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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