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釋勞動者最低工資是一種“黑心算計”

馮海寧

2021年03月26日16:43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稀釋勞動者最低工資是一種“黑心算計”

今年以來,多地上調了最低工資標准,然而有的企業利用延長工時、剔除福利待遇等手段變相稀釋勞動者最低工資。媒體調查發現,出現這種違反勞動法及最低工資標准相關規定的行為,企業違法成本低、勞動者維權成本高或許是關鍵所在。(3月25日《工人日報》)

我國建立最低工資制度,旨在以法律形式干預工資分配並保障低收入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也是調節經濟活動、保障勞動者權益、促進收入公平的重要手段。《勞動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2004年3月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要求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最低勞動報酬。

大多數低收入勞動者都是該制度的受益者,但也有少數人未能受益。主要原因是,部分企業利用延長工時、剔除福利待遇、鑽制度漏洞等方式,變相稀釋了勞動者最低工資。從表面上看,這類企業開出的工資水平高於地方的最低工資標准,但實際上,勞動者獲得的收入達不到標准。

以沈陽某企業為例,招聘啟事顯示“招保潔,月薪1850元。早9:00∼晚5:00,周休一天”,其中月薪1850元,高於遼寧最低工資標准(1810元)40元。該企業以延長工時的方式稀釋最低工資,試圖逃避制度規定。

有的企業用各種手法稀釋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是一種典型的“黑心算計”。這些企業利用低收入勞動者文化程度不高、對相關法律規定不了解、缺乏維權能力等弱點,通過讓勞動者多干活的方式,試圖逃避支付法定的最低勞動報酬的限制。

一些勞動者雖然受過教育,同樣難逃企業“黑心算計”。因為《最低工資規定》明確,勞動者按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按合同約定時間從事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最低勞動報酬。但由於在校大學生和60歲以上勞動者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被個別企業明目張膽地排除在外。

企業違法成本低、勞動者維權成本高,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企業的“黑心算計”。依照最低工資規定,用人單位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這意味著,企業一旦違規隻需補上差額,支付相應賠償,違規成本相對較低。而且,企業支付賠償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有勞動者依法投訴,而低收入勞動者要想通過勞動仲裁和司法渠道維權,請假損失、交通費等成本加起來相對較高。

部分低收入勞動者為了保住“飯碗”,不願或者不敢去維權,這也是企業敢於稀釋勞動者最低工資的原因之一。作為一項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兜底公共政策,最低工資標准旨在為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最低工資標准不能任由個別企業變相稀釋。有關方面須對部分企業的種種“黑心算計”採取相應對策,給弱勢勞動者“撐腰”。

向低收入勞動者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是應對企業“黑心算計”的關鍵措施。一些低收入勞動者正是因為對相關法律不清楚、不理解,才被企業“哄騙”。特別是,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的招聘啟事,低收入勞動者很難發現其中的問題。有關方面應加強對低收入勞動者針對性普法,讓他們能自覺運用法律武器對抗“黑心算計”。

漫畫/陳彬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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