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殘障人士任教職應統一資格認定標准

高耀

2021年05月11日16:03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原標題:對殘障人士任教職應統一資格認定標准

近日,有媒體報道,重慶某一身有殘障的女碩士參加了教師資格認定考試,並先后通過了筆試和面試,最后卻因下肢殘疾而被卡在體檢環節。這一話題隨即引發網絡熱議。

此話題引發熱議的根本原因,很大程度上與各地教師資格認定限定標准不一、殘障人員就業困難有關。《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由於這一規定相對含糊,各地在教師資格認定中,對體檢是否合格的實際執行標准和尺度,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而這也是造成很多殘障人士無法在一些地方順利取得教師資格証書的直接原因。

教師資格認定中有關體檢是否合格的自由裁量和標准不統一,可能會導致政策執行實踐中的邏輯悖論:假設申請者A在體檢執行標准較為寬泛的B地區順利通過考核且已取得教師資格証,其若遷移到體檢執行標准較為嚴格的C地區就業(假設A未能滿足C地區的體檢合格執行標准),C地區若在其就業過程中設置體檢方面的“歧視性條款”,就會明顯違背《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中的“全國范圍內適用”的法律規定﹔而若A在C地區順利就業,又明顯違背了C地區取得教師資格認証中的“體檢合格標准”這一前置條件。這種邏輯層面可能產生的沖突和悖論,在國家進一步規范和統一教師資格認定限定標准時須納入考慮。

實際上,對於教師資格認定中有關體檢標准的爭議,教育部於2017年就公開作出說明:“根據《〈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目前,教師資格體檢標准主要參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2003年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文件執行。”進一步查閱該文件可知,規定中指出肢體殘疾等不宜就讀的專業並不包括教育類相關專業。換言之,一些地方的“自行規定”和“自由裁量”有違反“上位規定”和“私自加碼”之嫌。

對殘障人士的包容和接納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測度指標之一。在一個文明和諧包容的社會中,個體隻要能夠勝任特定行業或職業的本職工作要求,就應當被接納。就教育領域而言,教師這一職業崇高而責任重大,立德樹人要求教師具有奉獻精神。教師是在塑造生命,也是在塑造生命的過程中修補自身。在制度和政策層面,以寬容、非歧視之姿對待殘障人士進入教育領域,既是教育的出發點,也是教育的理想歸宿。

近年來,多地適當修改並優化教師資格認定相關的體檢項目,暢通了有志之士的從教路。比如,2013年,廣東省去除了該省教師資格體檢標准中某些對殘疾人身體情況有所限制的內容﹔2018年,四川省開展聽力殘疾人員教師資格認定的試點工作,幾十名聽力殘疾人員順利獲取教師資格証﹔2019年,天津市取消了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體檢環節。

總之,一些特定情形的身體殘障,不應成為教師資格認定中不勝任教師職業的充分理由,國家從立法層面進一步規范和統一各地教師資格認定限定標准顯得重要而緊迫。在一個所有人都能被溫柔相待的社會中,教育才可能更有溫度,也更有高度。

《光明日報》( 2021年05月11日 02版)

(責編:蕭瀟、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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