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何文輝 記者 朱亞運) 近日,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啟東派出所民警接一名船員報警:“我在船上被打了”。接警后,民警迅速趕往現場,並在東方寰宇集裝箱碼頭外側200米水域位置找到了正往碼頭靠泊的“漢升××”集裝箱船。登船后,民警發現駕駛艙內傳出一股刺鼻的酒精味,經現場詢問檢查,酒味來自該船的船舶駕駛人員吳某,面對處警民警的詢問,渾身酒氣的吳某語無倫次,不知所雲,疑似酒后駕駛船舶。
民警將當事人和相關証人帶至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通過抽血進行檢測,發現吳某血液裡酒精含量為101mg/100ml,已超過規定標准,屬於在船在崗期間醉酒駕駛船舶。
吳某坦言,當天中午12時左右,他到旁邊朋友的船上吃飯,其間喝了幾杯白酒和幾瓶啤酒,休息了半小時后,以為沒有大礙,就駕駛這艘船准備靠到碼頭裝貨,誰知與輪機長發生口角而動手打了張某,這才有張某報警這一幕。
“酒后還不能開船?”吳某不明白自己為什麼涉嫌“酒駕”。事實上,《江蘇省水域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第四十一條對醉酒駕駛機動船舶有明確規定。酒后駕駛和酒后打人,吳某面對接近3000元的成本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