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明确群租房界定标准 四种情形不得出租

2020年01月02日15:45  来源:南通日报
 
原标题:违规改变住房性质等四种情形不得出租

《通告》由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及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对外发布,共有十三条内容。

“首先明确了群租房的定义。”杜松华说,根据《通告》第一条,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应当作为群租房进行管理。

《通告》明确,群租房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租赁住房,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对群租房安全负责,确保群租房及室内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出租人要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安全责任。

《通告》还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群租房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无照经营。

有四种情形不得出租

所有的住房都可以用来出租吗?答案是否定的。《通告》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也不得将房间分割出租。”杜松华说,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居租住面积不得低于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也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一旦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租赁住房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双方也应当在30天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杜松华提醒说。

此外,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出租人还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电瓶车不得违规充电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群租房。对此,《通告》明确,不得将电动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公共走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存在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也不得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或者将电动车停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居住房间。

“一旦起火,后果不堪设想。”杜松华说,电动车是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同时电动车火灾也呈多发频发趋势。对此,2019年9月,应急管理部、公安部等五部门专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重点整治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提升安全意识是最好的‘灭火器’。”

同时,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不得在居住房间内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或将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和未靠外墙的其他单独房间。

转租需承担治安责任

根据《通告》,承租人应当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使用范围内履行安全责任,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承租的住房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一旦转租、转借出去,治安责任将由承租人承担。”杜松华说,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也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对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松华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群租房安全隐患,并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群租房安全隐患,“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除了《通告》中公布的省级举报电话,广大市民还可通过市政府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进行举报。(张 亮)

(责编:萧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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