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黑老大”王在清案持续发酵 牵出一起银行员工受贿案

2021年04月29日22:39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人民网徐州4月29日电 (闫峰)此前已判决的徐州“黑老大”王在清案还在持续发酵。继徐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德臣等四位警界官员因充当王在清的“保护伞”而落马后,日前又牵出一起金融行业的贪腐案。

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徐州分行)业务拓展三部总经理陈某某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日前经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陈某某受贿28.1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一案,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对王在清案进行调查时发现的。2019年,宿迁市宿城区监察委员会在调查王在清一案时,发现了王在清与陈某某之间存在着不正当经济往来的线索,2019年5月20日陈某某被立案调查,2020年5月19日被提起公诉,同年8月5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2021年2月26日一审宣判。

据审判机关查明的事实,陈某某与已经被判刑的王在清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的时间,集中在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当时陈某某担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在清在该行的贷款办理上提供帮助,而作为“回报”,在陈某某的办公室里,王在清分三次送给她共计价值6.55万元的财物,包括4万元的某商场购物卡,和一条价值2.55万元的钻石项链。

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2011年至2016年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浦发银行徐州分行业务拓展二部客户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拓展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多家企业和个人在贷款审批等业务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取对方给予的财物。5年间陈某某收取财物的次数达50次,总金额为28.15万元。

陈某某受贿的主要手段,是通过为企业在贷款审批等业务方面谋取利益,从而收取对方贿送的财物。在被查实的给陈某某送过财物的企业中,既有包括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在内的钢铁企业,也有如徐州正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地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达8家。而陈某某收取的全部28.15万元财物中,除王在清贿送的一条项链外,其余则全部为某商场的购物卡。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法院作出了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从轻处罚判决。

(责编:唐璐璐、吴纪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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