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發布2019年度“危險駕駛罪”典型案例

2020年01月03日07:32  來源:現代快報
 
原標題:隻有醉駕才會構成危險駕駛罪?錯!

醉酒駕車,不但駕駛証將被吊銷,還將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不過,如果你認為隻有醉駕才會構成危險駕駛罪,那就錯了。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追逐競駛、嚴重超員超速、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情形,均可能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1月2日,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布2019年度“危險駕駛罪”典型案例,給廣大駕駛人提個醒,千萬別因為心存僥幸,讓自己面臨刑罰。

醉駕共犯類

明知對方醉酒還提供車輛

小心構成共同危險駕駛

2019年3月20日晚,連雲港高新區大隊在市區玉蘭路路口,查獲一輛涉嫌酒后駕駛的小型汽車。駕駛員李某志血液酒精含量達159mg/100ml,達醉駕標准。李某志交代,經一同飲酒的王某華同意,拿到王某華車鑰匙開車回贛榆老家,王某華當時坐在副駕駛位置。王某華對明知朋友飲酒,還提供車輛的行為供認不諱。

交警提醒:

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車輛並放任他人駕駛機動車的,違反了《刑法》規定,構成共同危險駕駛。春節臨近,親友聚會增加,難免小酌兩杯,千萬要謹記“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更不要把車交給飲酒人員駕駛,害人害己。

校車超員類

小學校車核載19人,實載33人

駕駛人和車輛管理人均獲刑

2019年4月16日早上,連雲港灌雲縣交警大隊在龍苴大橋南側路段,查獲一輛中型校車。核載19人,實載33人。該車屬於灌雲縣遠揚雙語學校,車輛使用性質為小學校車。7月17日,該車駕駛人李某、車輛管理人劉某均犯危險駕駛罪,均被灌雲縣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交警提醒: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也將受到刑事處罰。

追逐競駛類

開斗氣車導致車輛失控發生事故

司機被判刑

2019年4月2日早晨,李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核載45人,實載42人)沿223省道行駛過程中,與同向行駛的張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追逐競駛、惡意別車,致使張某某的車失控發生事故。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南通市如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交警提醒: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李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在223省道上追逐競駛、惡意別車,且造成交通事故,屬於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情形,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故構成危險駕駛罪。(交軒 王瑞)

(責編:蕭瀟、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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