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邳州污水廠職員篡改污水監測數據被判刑

2020年01月07日15:06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人民網徐州1月7日電 (閆峰)污水處理廠原本就是控制和消除水污染物排放到外環境中造成環境污染的最后一道關口,但江蘇邳州市一污水處理企業的員工曹某,非但沒有做好管控污水的本職工作,還私自篡改污水處理企業的氨氮在線監測數據,致使含污染物的超標污水直接排放並造成環境污染,該員工因犯污染環境罪,日前被徐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

邳州生態緣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國控重點排污企業,邳州籍36歲男子曹某為該企業原工藝主管,現生產科長,因篡改生態緣污水處理公司氨氮在線監測數據,於2019年5月24日被徐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曹某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12月9日,徐州中院終審駁回其上訴維持了原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在2017年2月至6月間,曹某當時擔任生態緣污水處理公司工藝主管,其明知更換監測污水樣品會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為逃避監管、節約重置機器成本,曹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將該公司氨氮在線監測分析儀取樣進水管斷開,用自制的液體替代氨氮在線監測分析儀在該公司污水排放口所取的污水樣品上傳數據,同時將含有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直接排放,嚴重污染環境。

2017年6月14日凌晨,曹某在更換污水樣品時被徐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並因上述違法行為,徐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於2017年6月23日對曹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2017年7月8日,曹某被公安機關刑事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審理法院認為,邳州生態緣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是國控重點排污單位,根據《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運行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該公司氨氮在線監測分析儀由第三方公司負責運行維護,不得擅自校准維護和修改參數。曹某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更換重點排污單位的監測樣品,干擾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考慮到曹某能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且初犯,法院依法判決曹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資料顯示,位於邳州市經濟開發區內的邳州生態緣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由南京億度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和江蘇生態緣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於2008年合計出資580萬元設立,該污水處理企業曾在2016年7月15日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被當時的徐州市環境保護局查處並作出“處應繳排污費二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責編:張鑫、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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