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出台 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1月13日07:12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出台

2019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12月25日省政府發布第131號令,該《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7章31條,包括“總則”“機構和人員管理”“職責權限”“審計結果運用”“指導和監督”“責任追究”“附則”。

《規定》明確了內部審計機構的領導架構和方式。規定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或者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指導、監督和評估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了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和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發展規劃、重大決策、重大措施、重要項目等進行審計的12項職責。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履行職責時享有查閱資料、參加或者列席會議、檢查、調查取証等11項職權。

《規定》明確,內部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單位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發現並且已經糾正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內部審計報告可以作為審計機關、有關部門或者社會審計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參考。

《規定》還明確了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指導監督的8項職責。 (樊寶銀 朱 璇)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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