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煙花爆竹,不宜搞政策“突襲”

2020年01月16日09:24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禁放煙花爆竹,不宜搞政策“突襲”

就算有治污壓力,也不能不顧及當地鞭炮經銷商正當權益,搞突擊式禁放。

據央廣網報道,焦作市政府官方網站1月6日發布了“關於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的通告”,其中劃定了煙花爆竹禁售禁燃區域,對於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但孟州市一些經銷商表示,在此通告下發之前,他們並沒有想到今年孟州會突然禁放鞭炮。

禁放可以,但不宜突擊性禁放。一紙通告,讓孟州當地不少鞭炮經銷商陷入兩難境地——繼續售賣鞭炮煙花違反當地規定,可能還會面臨行政處罰。但如果遵守規定,無法售賣的鞭炮存在個人的家裡,又非常危險,潛在的安全隱患成了困擾不少經銷商的難題。此外,存貨難以消化,經銷商無法退款,不少經銷商可能還要承擔經濟損失。

應該看到,近些年來,在思想觀念及生活方式改變的推動下,“春節不放鞭炮”已成新風尚。對於該不該“禁燃禁售”,無論是從環保角度還是安全考量,已經越來越形成共識。但越是這樣,在限放禁放上,越要巧妙用力、妥善施策,以取得更多人的認同。

而像孟州這樣,在涉及當地鞭炮經銷商的具體利益的時候,突然襲擊推行“禁放令”,難免顯得操之過急,不僅讓人覺得突然,還有些“任性”。對於承受損失的經銷商,僅是一句同情顯然也說不過去。

此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就指出,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改革方案,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並且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雖然聽証不是一些規范性文件必然的前置程序,但是諸如“禁燃禁售”一類規范性文件,顯然也應該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公告,讓民眾知曉。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新京報報道,在2017年,河南也曾發布“最嚴禁放令”,但是在征求意見環節也飽受爭議,因考慮到民眾以及當地鞭炮經銷商訴求,於3天后撤回了規定。此外,通過檢索不難發現,全國多地都曾有過撤銷燃放禁令的決定。

以往種種案例都表明,“禁燃禁售”需要循序漸進,給鞭炮經銷商消化庫存設置相應的緩沖期,避免因為一紙突如其來的通知,讓鞭炮經銷商陷入兩難的尷尬境地。

初衷再好的政策,也得有好的推行方式。推行“禁放令”,也需要依法行政,充分聽取和保障當地民眾以及經銷商的合理訴求,而不是搞突然襲擊。目前還不知道,孟州市后續會如何處理當地鞭炮經銷商的訴求,在此也期望,當地能對此事靈活妥善處理,別讓當地經銷商“鬧心”過年,也避免讓推行“禁放”遭遇無謂的阻力。(伯揚)

(責編:黃竹岩、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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