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暗示”被打孕婦送禮,豈能退錢就了事

2020年01月19日08:41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民警“暗示”被打孕婦送禮,豈能退錢就了事

  據報道,鄭州一孕婦在等出租車時,與人糾紛被打住院,胎兒最終未保住。警方現場將打人者帶走做筆錄。被打孕婦傷情鑒定為輕傷二級。但案件遲遲無進展。該孕婦稱,辦案民警多次“暗示”其送禮,但兩次送禮后,事情仍未解決。舉報后,鄭州市公安局督查科介入調查,辦案民警將收受的禮品以現金方式退還,但孕婦家人未接受。

  一起看似簡單的毆打糾紛案,一年多時間無下文,已夠讓人心生疑慮了,而辦案民警“暗示”索賄的情節,讓其再生枝節。

  按《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毆打他人致“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進行刑事責任追究,本案定性還是相對清晰的。但辦案人員卻提出“打人者男女雙方分手”“打人者搬家”“打人者手機關機”等理由,還告知受害人“証據不足,讓我們自己去找有利的証據”,此若屬實,未免蹊蹺。

  孕婦被當街毆打,凶手被抓了現行,法定鑒定已出具,這麼一起是非明了的案件,到了個別基層警官手頭,怎麼就變成難案、疑案、懸案了呢?讓受害人自己去“找証據”,更是無厘頭。

  更讓人糟心的,是辦案民警索要財物之舉。按該孕婦陳述,辦案民警在聊案情時,主動提及他“借人家100多萬,錢要不回來,經濟上緊張……”,聽明白了“暗示”后,孕婦家送了一隻羊、一條芙蓉王煙,案子卻繼續拖著,又拿了1萬元給中間人,讓買了10條軟中華煙,仍然無果之后才舉報。

  要知道,《人民警察法》明確禁止警察“索取、收受賄賂”﹔《刑法》還規定了“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本案發於去年1月23日,如今又到年節,對於這起案件來說,到底卡在哪裡?存不存在被“送禮”左右的情況?鑒於這些疑問,也期待當地警方給出明確說法:誰為“遲到的正義”承擔責任?而對於警察主動索賄行為,也不能退還了事,而應以雷霆追責,堵上其知法犯法的漏洞。

(責編:黃竹岩、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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