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建湖合法油船被偷走並毀壞 時任開發區副主任:可能拖錯了

2020年09月22日14:30  來源:江蘇廣電總台·融媒體新聞中心
 
原標題:合法油船被偷走並毀壞,警方不立案 時任政府領導:可能拖錯了

鹽城市建湖縣的岳先生向記者反映,2019年10月26號,他的一艘油船被人偷走並毀壞,船上財物也遭到變賣。事發后,岳先生第一時間報了警,警方以“故意損壞財物”受理了案件,並委托物價部門評估了岳先生的財產損失。可讓人意外的是,快一年過去了,警方一直不予立案,還收回了給物價部門的估價委托書。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油船無故丟失 發現時已經被拆解】

岳先生告訴記者,被盜的水泥船用於成品油經營,可裝載貨物120噸,手續齊全,事發前一直停放在建湖縣神台河南岸。2019年10月26號晚上8點多,幫他照應船隻的當地居民夏咸俊突然發現,船沒了。

夏咸俊說,事發當晚7點多,他還看到油船拴在河南岸。沒想到,自己跑步回來時,船竟然就沒了。當時身處外地,岳先生讓弟弟岳金林先報了警,自己連夜趕回建湖。

當時,近湖派出所讓岳先生先自己尋找,等到有案發現場的時候,再打電話給近湖鎮派出所。10月27號上午的時候9點多鐘左右,岳先生發現了案發現場。

在建湖縣經濟開發區南華村西塘河邊,岳先生找到了自己的油船。此時,船隻已經被拆解了。

岳先生告訴記者,當時公安相關專業人員去拍照、攝像,派出所也用執法記錄儀記錄了當時的情況以及案發現場的情景。之后,這個事情由鄭立宏警官交給了辦刑事案件的所長。

【涉嫌“故意損壞財物” 警方一直不立案】

岳先生告訴記者,自己買船花了20萬元左右,船上配有加油機、油罐以及相關生活設施,還有鐵、銅、鋁、不鏽鋼和柏油等物品。經過調查,警方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周某。

周某承認,確實是自己把岳先生的船從神台河開走,把船上值錢的東西都賣掉了,剩下的船體拆解了。

岳先生告訴記者,當時派出所表示這個船被偷是事實,故意毀壞財產財物也是事實,他們立案受理,馬上通過物價部門作價,給岳先生一個完整的答復。

岳先生沒有想到,警方雖然受理了此案,卻遲遲不立案抓人,還撤回了給物價部門的委托書。

岳先生詢問得知,物價部門的估價是十幾萬元。

這個時候,派出所告訴岳先生,要進一步地幫你“協調調解”。

岳先生質疑:這是明擺著的刑事案件,屬盜竊案,還能調解?

派出所又說,這件事還要再研究一下。

岳先生:事情已經拖了快一年了。岳先生查詢相關法律發現,根據規定,刑事案件在六個月之內就要有結果了。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盜竊他人財物達到2000元的,已經構成刑事案件,而損壞公私財物,數額達到5000元也構成刑事案件,按照建湖縣物價部門的初步估價,周某的行為已經早已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准。那麼,建湖縣近湖派出所為什麼遲遲不立案,而要採取調解的方式去處理?另外,警方已經委托物價部門評估岳先生的財產損失,為什麼又突然撤回委托書呢?

【損失初步估價十幾萬 警方卻突然撤回作價委托書

在建湖縣價格認証中心,記者找到了全程參與岳先生被損壞船隻價格認定的工作人員。

這位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岳先生提供給警方的物品清單以及他們在現場調查的情況,警方委托他們作價的,主要就是這幾樣東西:廢鐵、鐵皮子、廢銅、廢鋁。這四樣東西的估價就有十幾萬元了。

建湖縣價格認証中心認定小組陳昌民說,當時談好了就是這四樣東西,估出價格后給到派出所。在此之前,派出所給了委托書。

【警方稱是政府行為 時任開發區副主任:可能拖錯了】

那麼,近湖派出所為什麼撤回作價委托書,而且遲遲不立案呢?

建湖縣近湖派出所的這位負責人表示,周某將岳先生的船開走並拆解,實際上是建湖縣開發區授意的,並非個人行為,因此並不構成刑事案件。

建湖縣近湖派出所所長鐘文華說,既然是政府行為,那就“不叫偷”﹔接下來可以去找開發區政府。

那麼,建湖縣經濟開發區究竟有沒有讓周某去拖船毀船呢?記者聯系到了事發當時任建湖縣經濟開發區副主任的谷興春。

谷興春說,自己已經離開開發區了,調到其他鄉鎮了,當初的確是自己牽頭做開發區的清理船舶工作。至於岳先生的船隻,有可能是因為當時是晚上,拆船的隊伍拖錯了……

法律界人士認為,從目前的情況看,嫌疑人周某開走並破壞岳先生的船,已經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果此事真是建湖縣開發區在背后授意,相關單位和人員也涉嫌違法。

江蘇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恩雅認為,船主具有合法資質的船舶,無故丟失且被第三方予以破壞,這個從《刑法》來說是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的。如果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和該船隻的丟失具有關聯性的話,那麼政府部門需要對行為的合法性予以証明。如果不能証明他行政行為合法的話,那麼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不是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而是其內部的相關人員參與其中的話,可能涉嫌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再來梳理一下事情的經過:周某開走並破壞了岳先生的船,還變賣了船上的相關物品,根據物價部門初步作價,已經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准。可建湖縣近湖派出所非但不立案,還撤回了交給物價部門的作價委托書,理由是,周某的行為是建湖縣開發區授意的。而事實上,岳先生的船隻手續合法,停船位置在神台河南岸,也是建湖縣近湖鎮的轄區,與建湖經濟開發區沒有產生任何關系。另外,按照我國刑事案件立案的相關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從接警處理到立案,時間期限是7天,案情特別復雜的,可以延長到60天,如果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應當向控告人下發不予立案通知書,而這起事件從建湖警方開始受理到現在,已經快一年了,既沒有立案,也沒有下發不予立案通知,就這麼一直拖著不處理,這是否又涉嫌瀆職呢?對此,記者也將繼續關注。

江蘇廣電總台·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關瑋瑋 張健 編輯/胡超

(本條新聞版權歸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責編:蕭瀟、張鑫)

江蘇要聞

給領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