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標准面積計算不同 44戶業主要補交房款?

2020年11月18日11:29  來源:荔枝網
 
原標題:新舊標准面積計算不同,南京這44戶新房業主需補交房款嗎?|解憂幫

近日,南京市棲霞區洺悅府小區二期的業主向解憂幫反映,他們在辦理《不動產權証》時被房管部門告知,還需補繳4萬元左右的費用,原因是房屋實測后的建筑面積變大了。建筑面積變大了,套內面積反而減少了,業主們難以接受,為何兩次測量面積不一致呢?

一幢樓不同戶型如何計算公攤面積惹爭議

據該小區10幢的多名業主反映,他們是2018年購房,今年9月份辦理《不動產權証》時被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告知,整幢樓的房屋預測面積都有誤。其中,2、3兩個單元業主很吃虧。

3單元業主張女士說,房屋預售合同上顯示的建筑面積為129.73平方米,套內面積為112.06平方米,可實測結果顯示,建筑面積增加了1.84個平方,套內面積反而減少了0.14平方。在此情況下,業主還需補繳4萬多元。他們認為小戶型吃虧,大戶型佔了便宜。

“1單元是160平方的戶型,我們是130平方戶型。他們過道的公攤面積是很大的,比我們大出兩倍可能都不止。我們根本使用不到1單元的面積,現在把這個公攤面積算到我們頭上。”業主張女士說。

開發商:預測與實測參照標准不同

其他業主還告訴記者,2、3兩個單元共有44戶業主有相同遭遇。相反,1單元的業主經過二次測算后,建筑面積減少了,將被退還9萬元左右的房款。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該小區的開發商售后負責人吳劍飛告訴記者,小區一期有2幢樓也存在戶型不同的情況,在預測時全部採用老規范。二期的10幢,他們請測繪公司進行預測時參照新規范,但房產局在進行實測時表示,一個小區隻能用同一種規則,所以要參照老規范。

吳劍飛所說的“老規”是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年發布的《房產測量規范》,其中提到,住宅樓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住宅樓以幢為單位﹔而“新規”則指的是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2017年8月10日印發的關於《南京市房產面積測算規程》的通知,該通知第二十二條規定:獨立成幢的住宅房屋中,不同結構形式的單元,可以按單元分別設立分攤區。也就是說,新規針對一幢樓中有不同結構單元的情況,有相對公平合理的計算公攤面積的方法。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年發布的《房產測量規范》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2017年8月印發的《南京市房產面積測算規程》

房管部門:按整個項目考慮,執行“老規”

既然有更為優化的標准,為什麼房產部門卻不參照執行呢?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測繪科的工作人員向業主解釋,正是由於此前存在不合理的公攤計算方法,因此才印發了新的規程。該小區二期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証》是在“新規”之后,但洺悅府小區整個項目是在“新規”出台之前。

“這個項目是在規定出台之前,我們是按項目考慮的。”測繪科工作人員說。

那麼,該商品房住宅的公攤面積測量方法究竟適用於“新規”還是“老規”?記者仔細查看2017年印發的《南京市房產面積測算規程》的通知發現,該《規程》第三十一條規定,本規程實施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証》的開發項目及其他各類已批准建設的房屋仍按原規則執行。實際上,該小區第10幢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証》的時間為“新規”出台之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測繪科工作人員繼續解釋:“一個新規出來,不可能完全一刀切。新規為什麼會有第三十一條規定,實際上是為了保証一個項目或者市場的延續性。”

記者查閱資料顯示,該項目在2016年時已獲得了第一張《商品房預售許可証》。

對於該條規定的解釋,南京大學教授邱鷺風認為,《規程》制定方是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因此該部門具有行政規章的解釋權。如果相關業主對此解釋有不同意見,或該規則和解釋違反上位法,比如全國人大或國家部委制定的規劃法或測繪條例等規定,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來源:江蘇新聞廣播/梁振華 編輯/趙夢琰)

(責編:唐璐璐、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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