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發布新版港口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涉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引航員、登輪作業和進場維修等人員和事項

2020年11月25日10:47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日前,江蘇省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口岸工作組修訂發布了新版《江蘇港口口岸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出入境指南(修訂版)》《江蘇港口口岸引航員操作指南(修訂版)》《江蘇港口口岸國際航行船舶登輪作業操作指南(修訂版)》《江蘇港口口岸國際航行船舶進廠修理操作指南(修訂版)》。現全文公布如下:

江蘇港口口岸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出入境指南(修訂版)

為防范境外新冠肺炎輸入風險,保障我省外貿運輸暢通有序,指導航運公司、海員外派機構等做好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在江蘇港口口岸出入境涉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船舶進口岸申報

1.國際航行船舶在入境前一港口或地點有船員換班,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內有船員換班的,換班登船船員要在上船前3天內在中國駐外使領館指定或認可的機構完成新冠肺炎核酸檢測,並持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証明上船。

2.航運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向海事、海關、邊檢等部門申請辦理船舶進口岸手續時,除法定的申請材料外,還要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上一港口檢疫証明文件﹔

(2)船員名單及其健康信息表﹔

(3)近14天內的船舶挂靠港信息﹔

(4)船舶入境前一港口或地點有船員換班,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內有船員換班的,還要提供船員換班信息及換班登船船員核酸檢測陰性証明的副本。

上述信息發生變化時,航運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立即向海事、海關、邊檢等部門報告。

二、中國籍船員換班上船

3.航運公司或海員外派機構要及時了解出境口岸涉外疫情防控要求,對出境船員進行風險評估,制定《船員上船計劃》和防護措施,有序安排船員上船,避免新冠肺炎疫情船舶。上船計劃要至少包括上船船員名單、身份証號碼、擬任職務、健康狀況、 換班船舶、上船時間、船舶下一目的港口、抵達換班港口的交通方式、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4.航運公司或海員外派機構要確保換班上船船員上船前14天內健康狀況正常,督促船員做好個人防護,每天檢測體溫不少於兩次,填寫《船員健康記錄表》,並簽字承諾屬實,由航運公司或海員外派機構審核后蓋章確認。

5.航運公司或海員外派機構要於船員換班船舶抵達港口48 小時前將《船員上船計劃》和《船員健康記錄表》提交出境口岸海事、海關、邊檢和當地衛生健康等部門。

6.船員上船前要在“蘇康碼”APP申報個人信息,按要求填寫《健康承諾書》,經出境口岸海關、邊檢部門批准后,船員可登輪出境。

三、中國籍船員換班下船

7.航運公司或海員外派機構要及時研判新冠肺炎疫情發展對船上船員疫情防控的影響,充分評估船員入境風險,盡可能降低來自疫情嚴重國家和地區船員的換班頻次,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輸入風險。

8.航運公司或海員外派機構要根據入境口岸涉外疫情防控要求,制定《船員離船計劃》和防護措施,妥善安排船員離船入境。《船員離船計劃》要包含離船船員名單、健康狀況、船上職務、身份証號碼、所在船舶、離船時間、目的地、返程交通方式、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9.航運公司或海員外派機構要於換班船舶抵達港口48小時前,將《船員離船計劃》報入境口岸海事、海關、邊檢和當地衛生健康等部門。

10.入境口岸海關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對船員入境風險進行評估,決定是否同意船員入境。對同意入境的,明確船員在船上隔離及相關防護要求。

11.航運公司或海員外派機構要督促船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船舶船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船舶疫情防控和船員在船期間、換班前后的個人防護工作。船員離船前14天內要每天兩次測量體溫,填寫《船員健康記錄表》並簽字,由船長審核並簽字確認,船長的登記表由船上大副或者其他高級船員審核簽字確認。

12.航運公司或海員外派機構要督促船舶在抵達港口48小時前將《船員健康記錄表》《健康承諾書》傳真件加蓋印章后提交入境口岸海關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船舶抵港后,離船入境船員要在“蘇康碼” APP申報個人信息,按要求填寫《健康承諾書》。

13.船舶從駛離境外最后一個港口到抵達我省港口航行時間超過14天,船上所有船員健康狀況無異常,且到港后所有船員核酸檢測結果呈陰性的,換班船員下船后不需在指定地點隔離。不滿足上述條件的,換班下船船員由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按照相關要求處置。

14.入境船員中有被海關檢疫部門排查確認為新冠肺炎確診、疑似、密切接觸者、發熱患者等“四類人員”的,由入境地聯防聯控指揮部就地留觀收治。

15.航運公司或海員外派機構要將滿足返程要求的換班下船船員直接送達其固定住所,並將相關信息通報入境港口口岸聯防聯控機制﹔不能直接送達的,要將換班下船船員目的地、交通方式、擬到達時間等信息提交當地聯防聯控機制。當地聯防聯控機制將相關信息通報目的地所在設區市做好后續跟進管理工作,並推送至出發地相關交通、民航、鐵路部門。

16.無特殊情況,除換班船員外,其他船員不得下船。船舶要安排人員值守,准確、如實記錄上下船人員的身份信息、登輪事由、聯系方式等情況。

四、外籍船員登陸

17.外籍船員因傷病救助、休息等需要登陸的,由航運公司或船舶代理核實有關情況並向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申請,按照省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有關要求執行。

18.工程船外籍船員入境上船,由工程建設單位向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提出申請,按照省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有關要求執行。

五、保障措施

19.航運公司及其船舶代理機構、海員外派機構要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船舶配員管理,保障疫情期間船舶航行安全和船員身心健康,及時掌握船舶動態和船員健康狀況,督促船舶和船員如實報告信息,發現船員健康狀況異常時要按要求及時報告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

20.設區市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要統籌協調設置和使用換班船員隔離場所,確保按要求“應換盡換”。

21.船舶請求傷病船員救助時,無論是否屬於“四類人員”,均要採取救治措施,根據需要轉運至口岸所在地相關醫療機構就診,保障船員及時得到救助。

22.各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 督促航運公司、海員外派機構、船舶代理機構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落實防控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有效防范船舶船員疫情輸入風險。

江蘇港口口岸引航員操作指南(修訂版)

為有效防范國際航行船舶引航環節疫情輸入風險,指導引航機構和引航員做好涉外疫情防護工作,推動企業復工復產,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引航申請與調派

1.航運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在申請引航計劃時,要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上一港口檢疫証明文件﹔

(2)船員名單及其健康信息表﹔

(3)近14天內的船舶挂靠港信息﹔

(4)船舶入境前一港口或地點有船員換班,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內有船員換班的,還要提供船員換班信息及換班登船船員核酸檢測陰性証明的副本。

上述信息發生變化時,航運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立即向引航機構報告。

2.航運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要求船舶在引航員登輪前做好船舶消毒、通風等防控措施。

3.引航機構要依據下列原則對被引領船舶進行疫情風險評估,分類分級做好疫情防控。

第一類:船員有新冠肺炎確診、疑似、密切接觸者、發熱患者等四類人員及無症狀感染者的船舶。

第二類:具有下列情形的船舶。

(1)從駛離境外最后一個港口或地點直達引航員登輪點不滿14天的﹔

(2)在入境前一港口或地點有船員換班,或在抵達引航員登輪點前14天內有船員換班的﹔

(3)在上一港口船上曾有船員感染過新冠肺炎病毒,並得到有效處置的。

第三類:除上述兩類船舶以外的船舶。 、

4.引航機構在受理引航申請時發現第一類船舶,要立即報告目的港所在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及海事、海關、邊檢等部門,根據其指令決定是否派人上船引航。

5.引航機構要固定專班引航員引領第一類、第二類船舶,落實固定休息場所,專班人員及管理措施要報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備案。

二、在船期間防護措施

6.引航員執行引航任務前要進行體溫測量,確保身體健康方可登輪引航。

7.引航員要盡可能通過室外樓梯通道登離輪,除駕駛台工作區域外,避免進入船員艙室、生活區等密閉區域。

8.引航員在船期間要按照船舶風險程度,配置必要的防護用品。

引領第一類船舶的引航員要穿戴N95口罩、乳膠手套、護目鏡、防護服等防護用品﹔

引領第二類船舶的引航員要穿戴N95口罩、乳膠手套、護目鏡等防護用品,建議穿防護服﹔

引領第三類船舶的引航員要穿戴N95口罩或醫用外科口罩、乳膠手套、護目鏡等防護用品。

9.引航員登輪后要向船方詢問並確認船員健康狀況、近14 天內船舶挂靠港信息、入境前一港口或地點和入境到引航員登輪點前14日內船員換班信息及核酸檢測陰性証明,發現異常要立即向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報告。

10.引航員與船員工作交流時,要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避免近距離接觸。

11.引航員要與船員分開使用望遠鏡、雷達等船用助航設備,相關設備、器材、物品應經消毒后使用。

12.引航員要避免在船住宿,盡量避免在船上就餐、如廁。

13.引航期間,在保証船舶安全的情況下,要盡量保持駕駛台通風。

14.引航員在執行引航任務時,發現有船員發熱、咳嗽等異 常情況,要立即向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報告,就近選擇安全水域錨泊,等候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及相關部門採取相應防控措施。

三、離船后防護措施

15.引航員離船后,要在交接基地或所靠泊碼頭單位提供的消毒場所落實消毒、清潔、防護用品更換等措施。

16.專班引航員非工作期間,要在固定場所待命休息,實行集中管理。引航機構應落實固定場所人員進出管理、人員防護、 健康監測、通風消毒、分餐等防控措施,減少引航員相互接觸, 避免與外界接觸。專班引航員要定期接受核酸檢測。

17.引領第一類船舶的引航員離船后要按照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的要求轉運至指定地點隔離醫學觀察。

引領第二類船舶的引航員,離開專班前要接受核酸,48小時后再進行第二次核酸檢測,兩次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可離開專班﹔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按規定轉運至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隔離治療。引領第三類船舶的引航員要定期接受核酸檢測,原則上每個月不少於1次。

18.引航機構要加強引航員健康狀況跟蹤監測和日常管理, 建立引航員健康狀況日報告制度。引航員要每日向引航機構報告體溫和健康狀況,出現異常狀況要立即報告。

19.專班引航員要乘坐專用交通車輛、引航艇往返固定待命休息場所和被引領船舶。

20.專班引航員休息待命的固定場所及乘坐的專用交通車輛、引航艇要做好衛生清潔和消毒工作。

21.負責專班引航員交通接送的專用交通車輛、引航艇駕駛員和相關人員參照專班引航員進行防護和管理。

22.專班引航員離開專班14天內應盡量避免前往人員聚集場所。

四、保障措施

23.引航機構要加強引航員疫情防控知識培訓,增強引航員自身防護意識和防護技能,提供防護物資保障。

24.各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及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督促引航機構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落實防控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有效防范引航環節疫情輸入風險。

江蘇港口口岸國際航行船舶登輪作業操作指南(修訂版)

為有效防范國際航行船舶登輪作業疫情輸入風險,指導登輪作業人員做好涉外疫情防護工作,推動企業復工復產,制定本操作指南。

—、登輪作業准備

1.航運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在船舶到港前48小時,向港口碼頭經營單位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1)船舶上一港口檢疫証明文件﹔

(2)船員名單及其健康信息表﹔

(3)近14天內的船舶挂靠港信息﹔

(4)船舶入境前一港口或地點有船員換班的,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內有船員換班的,還要提供船員換班信息及換班登船船員核酸檢測陰性証明的副本。

上述信息發生變化時,航運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立即告知港口碼頭經營單位。

2.從事港口生產、船舶代理、理貨、外供、檢驗、臨時維修、污染物接收等業務、需要安排人員登輪作業的單位(以下簡稱作業單位),要及時研判新冠肺炎疫情發展對登輪作業帶來的影響,充分了解船員健康狀況,評估疫情防控風險,優化生產作業組織方式,減少登輪作業,嚴格控制登輪人數,盡量避免與船員直接接觸。

3.作業單位要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登輪作業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方案,落實防控措施。

4.作業單位要對常態化登輪作業及登輪從事進口冷凍貨物裝卸作業的人員實行固定專班管理,落實固定休息場所,專班人員及管理措施要報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備案。

5.登輪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報備海事部門,將每次登輪作業人員名單、健康狀況、作業計劃和防護措施等報海關、邊檢、衛生健康部門批准。

6.作業單位要為登輪作業人員提供醫用外科口罩、N95口罩、防護手套、護目鏡、防護服等防護用品。

二、登輪作業防控

7.港口碼頭經營單位要在登輪舷梯口設置臨時檢查點、警戒線和警示標牌,劃定下船人員消毒區域,配備消毒設施設備, 安排專人做好24時現場值守和視頻監控,嚴格管控人員上下船, 督促作業人員落實上船前防護和下船后消毒措施。港口碼頭經營單位不具備自主管控能力的,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管控。

8.船舶經海關檢疫合格前,嚴禁任何人員登輪作業和船員上下船。

9.臨時檢查點值守人員要核對登輪作業人員身份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登輪作業計劃,准確記錄登輪作業人員姓名、單位、聯系方式、離船后去向等信息,測量登輪作業人員體溫,檢查防護用品穿戴情況、“健康碼”風險等級,防止不符合要求的人員登輪。

10.港口碼頭經營單位要設置臨時隔離點,發現船員或登輪作業人員中有新冠肺炎確診、疑似、密切接觸者、發熱患者等“四類人員”的,要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 按要求採取隔離措施,恢復作業要經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同意。

11.作業單位要要求登輪作業人員持有“健康碼”,來自中、高風險地區的人員不得登輪。登輪作業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穿戴醫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防護手套、護目鏡等防護用品,根據需要穿防護服。

12.登輪作業人員要盡可能避免與船員接觸,必須接觸的要保持1米以上距離,避免進入船員艙室、生活區等密閉區域,不得在船上用餐和住宿。

13.登輪從事進口冷凍貨物裝卸作業的人員要避免身體直接接觸冷凍貨物及其包裝、冷凍集裝箱。

三、離船后防控

14.登輪作業人員下船后,要在消毒區域落實消毒、清潔、防護用品更換等措施。

15.專班登輪作業人員非工作期間,要在固定場所待命休息,實行集中管理。作業單位要落實固定場所人員進出管理、人員防護、健康監測、通風消毒、分餐等防控措施,減少專班人員相互接觸,避免與外界接觸。

16.專班登輪作業人員要定期接受核酸檢測,離開專班前應接受核酸檢測,48小時后再進行第二次核酸檢測,兩次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可離開專班﹔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按規定轉運至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隔離治療。

17.登輪作業工作人員在作業期間接觸過“四類人員”的,下船后要按照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的要求轉運至指定地點隔離醫學觀察。

18.作業單位要加強登輪作業人員健康狀況跟蹤監測和日常管理,建立登輪作業人員健康狀況日報告制度,定期安排核酸檢測,專班登輪作業人員原則上一個月不少於1次。登輪作業人員要每日向作業單位報告體溫和健康狀況,出現異常狀況要立即報告。

19.作業單位要安排專用交通車輛,負責接送專班登輪作業人員往返工作地點和固定休息場所。負責專班人員接送的專用交通車輛駕駛員和相關人員參照專班人員進行防護和管理。

20.專班登輪作業人員離開專班14天內要盡量避免前往人員聚集場所。

四、保障措施

21.作業單位要定期對登輪作業人員進行疫情防控教育和培訓,內容要覆蓋疫情防控政策法規、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要求等,並做好記錄。

22.各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及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督促港口碼頭經營單位和作業單位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落實防控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有效防范登輪作業環節疫情輸入風險。

23.在港口從事進口冷凍貨物裝卸、運輸、儲存、理貨、驗貨等工作的人員要按冷鏈物流疫情防控有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4.國際航行船舶引航、進廠修理疫情防控及其他有關事項按照《江蘇港口口岸引航員操作指南》《江蘇港口口岸國際航行船舶進廠修理操作指南》執行。

江蘇港口口岸國際航行船舶進廠修理操作指南(修訂版)

為防范國際航行船舶在我省港口口岸進廠修理帶來的疫情輸入風險,推動船舶修造企業復工復產,制定本指南。

一、船舶修理准備

1.航運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在船舶到港前48小時,向船舶修造企業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1 )船舶上一港口檢疫証明文件﹔

(2)船員名單及其健康信息表﹔

(3)近14天內的船舶挂靠港信息﹔

(4)船舶入境前一港口或地點有船員換班的,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內有船員換班的,還要提供船員換班信息及換班登船船員核酸檢測陰性証明的副本。

上述信息發生變化時,航運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立即告知船舶修造企業。

2.船舶修造企業要及時研判新冠肺炎疫情發展對國際航行船舶進廠修理帶來的影響,充分了解船員健康狀況,評估疫情防控風險,優化生產作業組織方式,減少修理人員登輪作業,嚴格控制登輪人數,盡量避免與船員直接接觸。

3.船舶修造企業要切實落實船舶修理環節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方案,落實防控措施。

4.船舶修造企業要針對每一艘船舶制定進廠修理計劃和疫情防控措施,提前48小時報海關、邊檢、衛生健康部門批准和海事、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

5.船舶修造企業要固定專班修理人員負責修理自駛離境外最后一個港口到進廠修理期間累計時間不足14天的國際航行船舶,落實固定休息場所,專班修理人員及管理措施要報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備案。

6.船舶修造企業要為修理人員提供醫用外科口罩、N95口罩、防護手套、護目鏡、防護服等防護用品。

二、進廠修理准備

7.航運公司要主動了解港口口岸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完善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遵守疫情防控規定。

8.船舶自駛離境外最后一個港口到進廠修理期間累計時間不滿14天的,原則上禁止船員下船,嚴格限制非專班修理人員登輪從事修理作業。船舶自駛離境外最后一個港口以來累計時間超過14天且船員健康狀況無異常,所有船員經核酸檢測呈陰性的,非專班修理人員可登輪從事修理作業。

9.航運公司或其代理在進口岸申報時,要向海事、海關、邊檢部門提交由船長簽署的“船員健康狀況聲明”和“未搭載本船船員以外人員的聲明”,告知船上有無新冠肺炎確診、疑似、密切接觸者、發熱患者等“四類人員”,及未搭載本船船員以外人員。在辦理進口岸手續時,要對船員健康狀況進一步確認。

10.船舶代理公司要向船方通報港口口岸疫情防控要求,掌握船員健康信息。船方或其代理要及時將船員健康異常狀況報告海事、海關、邊檢、衛生健康等部門,通報船舶修造企業。

11.船舶進廠修理前要經海關檢疫合格。船員出現“四類人員”的,要立即報告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及海事、海關、邊檢、衛生健康等部門,暫停進廠修理計劃。

三、進廠修理期間防控

12.船舶和船舶修造企業要建立溝通聯系機制,制定疫情防控措施,明確疫情防控責任,確保所有船員和船舶修理人員熟悉掌握。

13.船舶靠泊或進塢后,船舶修造企業要在登輪舷梯口設置臨時檢查點、警戒線和警示標牌,劃定下船人員消毒區域,配備消毒設施設備,安排專人做好24時現場值守和視頻監控,嚴格管控人員上下船,督促作業人員落實上船前防護和下船后消毒措施。

船舶修造企業不具備自主管控能力的,應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管控。

14.臨時檢查點值守人員要核對登輪人員身份,准確記錄登輪人員姓名、單位、聯系方式、離船后去向等信息,測量登輪人員體溫,檢查防護用品穿戴情況、“健康碼”風險等級,防止不符合要求的人員登輪。

15.船舶修造企業要設置臨時隔離點,發現船員或登輪人員中有新冠肺炎確診、疑似、密切接觸者、發熱患者等“四類人員”的,要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按要求釆取隔離措施,恢復作業要經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同意。

16.船舶自駛離境外最后一個港口以來累計時間未滿14天, 因船舶修理確需船員下船對接工作的,船舶修造企業要嚴格限定下船船員人數,指定下船船員在廠內活動的路線和場所,落實個人防護和工作場所消毒措施,安排專班人員全程陪同,避免非專班人員與下船船員接觸。

17.船舶進廠修理期間,中國籍船員換班、外籍船員登陸按照《江蘇港口口岸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出入境指南》及省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有關要求執行。

18.修理人員和其他登輪人員要持有“健康碼”,來自中、高風險地區的人員不得登輪。登輪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穿戴醫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防護手套、護目鏡等防護用品,專班修理人員根據需要穿防護服。

19.船長要安排船員每日定時對駕駛台、集控室、會議室、 衛生間、門把手、扶梯等公共區域進行消毒。

20.船長要安排船員每日至少兩次測量體溫,如實記錄健康信息。船員出現發熱、咳嗽、胸悶等異常狀況時,要立即通報船廠。

21.修理人員要盡可能避免與船員接觸,必須接觸的要保持 1米以上距離,避免進入船員艙室、生活區等密閉區域,不得在船上用餐和住宿。修理人員與船員技術交流要盡可能以非接觸方式進行,確需當面交流的,要在船上經消毒的安全、通風場所進行。

22.專班修理人員非工作期間,要在固定場所待命休息,實行集中管理。船舶修造企業要落實固定場所人員進出管理、人員防護、健康監測、通風消毒、分餐等防控措施,減少專班人員相 互接觸,避免與外界接觸。

23.專班修理人員要定期接受核酸檢測,離開專班前要接受核酸檢測,48小時后再進行第二次核酸檢測,兩次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可離開專班﹔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按規定轉運至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隔離治療。

24.修理人員在作業期間接觸過“四類人員”的,下船后要按照當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的要求轉運至指定地點隔離醫學觀察。

25.船舶修造企業要加強國際航行船舶修理人員健康狀況跟蹤監測和日常管理,建立修理人員健康狀況日報告制度,定期安排核酸檢測。修理人員要每日向派出單位報告體溫和健康狀況,出現異常狀況要立即報告。

26.專班修理人員離開專班14天內要盡量避免前往人員聚集場所。

27.船上產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應按規定進行消毒,定期收集上岸處置,嚴禁違規排放。

四、保障措施

28.船舶修造企業要定期對登輪作業人員進行疫情防控教育和培訓,內容要覆蓋疫情防控政策法規、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要求等,並做好記錄。

29.船舶修造企業要幫助船方解決船員生活物資和疫情防護用品等方面的困難。

30.各地涉外聯防聯控指揮部及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督促船舶修造企業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落實防控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有效防范船舶修理環節疫情輸入風險。 

(責編:張鑫、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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