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民花120多萬買保時捷 兩個月四次故障

2021年01月09日08:25  來源:揚子晚報
 
原標題:用公司名義買的車不能“三包”?

  圖中紅圈處為汽車發動機故障燈常亮

  現實生活中,很多老板以自己公司名義購買汽車,但實際上是自己在用車,談不上是辦公車輛。這樣的車輛,適用“汽車三包”規定嗎?

  常州市民楊女士最近就遭遇了這樣的“煩惱”,花了120多萬買的油電混合的豪車頻繁出現故障。最關鍵的是,4S店負責人提到,“汽車三包”規定是針對家用車輛,楊女士的車是以公司名義購買,本身不適用“汽車三包”規定。為此,她求助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希望幫她討個說法!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斌

  市民求助

  花120多萬買保時捷,兩個月四次故障

  “我的車買了兩個月,多次故障了!”1月6日,常州市民楊女士求助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希望幫她維權。原來,她花了120多萬買的油電混合版保時捷卡宴僅僅兩月余,就頻繁出現故障4次!

  2020年10月份,楊女士在位於武進區湖塘的保時捷中心4S店買了一輛卡宴。楊女士說,10月28日提的車,11月15日她開車從常州去寧波的高速路上,車子方向盤邊上的顯示屏突然出現黑屏。此后又連續出現6次黑屏,每次黑屏持續時間5分鐘。

  11月22日早上8時許,楊女士准備開車上班,發現車子電瓶沒電,車門打不開,用機械也無法打開。4S店安排一位工作人員到場,通過外接電源充電才得以啟動,后將車子開到4S店進行了3天的維修。

  12月6日,車子出現發動機故障燈報警和車子抖動的情況。這次,車子送到4S店修了4天。讓楊女士沒想到的是,到了12月9日,車子再次出現故障燈持續報警。“好好的新車,三天兩頭往4S店送,這算怎麼回事?”楊女士氣憤不已。她說,她和4S店幾次溝通,也都不順利。

  今年1月6日,楊女士將車子開到4S店。記者在現場看到,楊女士車子發動機故障燈仍然亮著。她告訴記者,她的車子是混動的,2020年12月28日晚充滿電后就放在那兒,到今年1月2日去准備開車,發現電漏得隻剩一格了,現在電已經充不進去了。

  4S店回應

  車子不在“退換車”范圍,提議“換車”沒談妥

  1月6日上午10點,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陪同車主楊女士來到常州保時捷中心4S店內。保時捷CRM(客戶關系管理)經理和售后服務經理接受了記者採訪。

  據這兩位負責人介紹,對於楊女士車輛反映出現的問題確實是客觀存在的,對此常州保時捷中心4S店並不回避。前面的問題已經得到了解決。現在存在的問題是車輛發動機故障燈常亮和無法充電的情況也是可以解決的,是一個設備出現了故障,被燒毀了,更換即可解決問題。

  兩位負責人還說,國家有汽車三包規定,即《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其中就有明確更換或退貨的條件。但是是針對家用車輛,楊女士的車是以公司名義購買本身不適用“汽車三包”規定,即便按照“汽車三包”規定,楊女士的車輛也沒有達到更換或退貨的條件。

  “考慮到楊女士的車確實是新車,也確實存在種種問題,當時4S店也提議過可以換車。但是雙方一直沒有談妥。原因是車型及費用無法達成共識。”據兩位負責人介紹,。

  “楊女士車現在開了7000多公裡。按照一個折舊的費用,從換車角度來說,目前4S店能給出最大的讓步就是93萬回購,購置稅由4S店補償,一些能拆下來的車裝潢補給楊女士。”兩位負責人表示,楊女士當時買車4S店是有活動的,裸車價格當時95.7萬多,一套算下來,換車大概折損費用5.7萬元左右,包含貼的膜以及一個PSP保養套餐等。因此他們覺得4S店已經是很有誠意來解決這事了。但是對此,楊女士卻覺得羊毛出在羊身上,擔心4S店換車會加價,她無法接受。

  初步共識

  4S店再次維修

  額外補償兩萬元券

  最終,在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的努力溝通下,雙方達成初步共識,楊女士選擇再相信一次4S店,更換OCB高壓充電器裝置,4S店幫助楊女士在充電樁上再加裝一個穩壓器。4S店方面表示,他們對自己的產品有信心,這次維修后,應該不會再出現故障。在此基礎上,給予楊女士4年不限公裡的質保期,也就是延長一年質保期並且不限公裡。此外,再補償兩萬元的代金券。

  公司購買車輛適用“汽車三包”嗎

  觀點一:

  公司車輛不適用“汽車三包” 也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是否確實如4S店方面所說,企業購車不屬於“三包”范疇?江蘇慎韜律師事務所丁毅律師表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規定了“汽車三包政策”,針對的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為生產公務等購買的汽車是不包括在汽車三包范圍內的。

  那麼企業購車算“消費者”嗎?對此,丁毅律師表示,我國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概念,對單位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范圍學術界存有較大的爭議。絕大多數學者傾向於消費者僅限於社會個體成員,反對將單位納入《消法》調整,認為消費者指的是“為自己和家庭生活消費的目的而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隻有少數學者贊同單位是消費者,認為,“消費者不能僅限於個體社會成員,也應包括法人組織,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等。”

  他認為,單位不屬於消費者。單位雖然也可以訂立買賣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訂立有關服務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務,但就生活消費而言,單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種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種服務。單位可以作為商品的買受人,服務合同的訂立者,但不能作為最終的消費者。

  觀點二:

  不能因為以公司名義購車

  4S店就降低質保要求

  “現實生活中,很多老板為了抵稅,以自己公司名義購買汽車,但實際上就是自己在用,並沒有給單位辦公用。這樣的車本身是非營運性車輛,甚至都談不上是辦公車輛,這就不應該簡單地來看待車輛僅僅是公司名義買的,就不適用‘三包’的問題。難道車輛本身存在質量缺陷,就因為是公司名義買的,4S店就不需要負擔退換貨的責任了?”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王進律師認為,“汽車三包政策”中的條款都是在明確車輛存在哪些問題時可以進行退換貨,這個法規本身是針對有質量問題車輛的,而不是針對個人買還是公司買的。

  王進律師表示,雖然4S店可以拿“汽車三包政策”來“搪塞”企業購買的問題車輛。但這不應該成為4S店的“免責金牌”。購買主體的不同,不應作為4S店區別對待的理由,更不應成為汽車質量要求標准的不同。4S店不能因為購買人身份的問題,就降低對質量保障的要求。

  處理糾紛有

  “四種途徑”

  那麼這事究竟該如何解決?律師們表示,目前看來有四種途徑:1、可與經營者協商解決﹔2、可依法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調解解決﹔3、可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處理。4、爭議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責編:張妍、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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