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一女子得了“腎衰” 買了太平洋“重疾險”卻難理賠

2021年04月26日20:44  來源:荔枝新聞
 
原標題:女子得了“腎衰” 買了太平洋“重疾險”卻難理賠|解憂幫

最近,宿遷市民陸女士向解憂幫求助,為了能多一份保障,她給自己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當時業務員口頭宣稱,隻要生病就可以獲得相應理賠。但當陸女士真的生病去理賠時,保險公司又搬出了條條框框,表示暫時無法理賠。陸女士覺得,自己被忽悠了。

號稱"生病就賠" 實際有多項附加條件

陸女士告訴記者,2018年12月29號,她經人介紹到太平洋人壽保險宿遷支公司做業務員。為了完成業績,在一名老業務員推薦下,入職第二天,她就為自己購買了四份保險,其中一份就是"金諾人生重大疾病保險",每年交費4000元,要連續交滿20年。

陸女士說:“老業務員就是跟我口頭講,貓抓狗咬, 隻要發生什麼病都報,當時也沒有合同,合同是半年過后我要求申請給我的。”

合同實在太厚,裡面還有很多專業內容,陸女士當時並沒有細看。在保險公司干了一年左右,因為完不成業績,陸女士就離職了。今年2月份,因為老感覺頭暈,陸女士先后到宿遷、南京的醫院檢查,最終被確診為"慢性腎功能衰竭氮質血症期",需要長期服藥,每個月費用在3000元左右。

這時,陸女士想到了自己購買的重大疾病保險,並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可對方卻表示,慢性腎衰理賠,還必須要滿足:腎小球過濾率小於25%,肌酐大於442微摩爾每升以及病情持續180天這三個條件,目前陸女士一個條件也對不上,所以無法理賠。

“保險公司意思是不能報,也不能賠,不算輕症也不算重症。當時買保險就想著反正發生什麼,我這還有一份大病保險,結果這大病保險感覺一點用都沒有。”陸女士無奈地說。

陸女士咨詢醫生后得知,如果對上了保險公司的三個理賠條件,那就已經到了慢性腎衰重症的尿毒症期。事實上,陸女士的疾病發現得比較早,還屬於輕症的氮質血症期。陸女士的主治醫生米俠告訴她:“你現在腎衰,但是還沒達到那個階段,這一步要達到了就要透析了。”

陸女士表示,這份保險合同上對於慢性腎衰的解釋,除了病情持續180天她可以看懂,其他兩個條件都是英文字母及數字,她根本看不懂。

她還表示,買保險時,業務員並未告知一定要對上這些條件,確診為尿毒症才可以理賠。“隻要對上這些重大疾病,業務員告訴我就可以報,也沒給我講下面有什麼條例。”

那麼,業務員究竟有沒有告知要達到相關數值才能理賠呢?記者找到太平洋人壽保險宿遷支公司,但無法聯系到當時的業務員。面對記者提出的疑問,公司相關負責人的回答也是含糊其辭。“如果我作為客戶你作為營銷員,你拿這個東西來跟我講,你的腎上出問題達到這個數值,你覺得我會怎麼想,是不是詛咒人的感覺?”

保險業務經理:相關條款客戶不問 我們就不講

不光是公司負責人含糊其辭,在記者自稱要購買重大疾病保險時,這位業務經理也表示他們的保險可以保186種疾病,隻要有醫生的診斷書就可以賠。業務經理說:“如果輕了就賠20%,如果重了就賠100%,腎病隻要醫生開出來証明,就能報。”

記者又提出,理賠是否需要提供相關檢查數值?可能是有所懷疑,這位業務經理又改口表示,像腎衰、糖尿病等疾病理賠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如果客戶在買保險時沒有仔細詢問,他們一般也不會告知這些內容,並且有些業務員對涉及醫療知識的保險條款也是一知半解。業務經理說:“不問就不講了,那要講了得講多長時間,這條款一個個講我能講一天,那上哪做成保險了。”

對於事關理賠的保險條款,客戶不問,保險公司就可以不講嗎?行業主管部門明確表示,如果保險公司這樣做,就涉嫌違規銷售。宿遷市銀保監局工作人員說:“確實是應該說清楚,重要的條款應該都是要告知的。”

律師:保險公司如未如實告知 則需承擔理賠責任

江蘇蘇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波指出,像這種專業性極強的重大疾病保險,業務員在銷售時應當詳細說明理賠范圍,特別是對不屬於理賠的范圍,更要如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就要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雖然在保險條款裡約定了這個腎方面的疾病,隻有達到尿毒症標准才可以理賠,但是如果因為你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因此應當作出對你保險公司不利的解釋,也就是應當去理賠。”

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因為條款的專業性以及保險術語晦澀難懂,一旦業務員不能明確說明,就會造成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信息不對稱,對投保人來說有失公平,也違反了保險法的誠信原則。在這裡記者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首先要謹慎選擇保險公司,其次還應該合理選擇保險產品,不要盲目聽從推薦。

陸女士最終能否得到一定的理賠,解憂幫將繼續關注。

(來源:江蘇公共新聞頻道/王兵 編輯/國正)

(責編:唐璐璐、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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