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的郭某某因驾车时突发癫痫,车辆失控,将在小区中散步的祖孙二人撞伤。日前,经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某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祖孙二人被严重撞伤
2018年10月30日傍晚5点多,家住滨湖区周潭家园60多岁的蔡阿姨像往常一样,带着刚满22个月的孙子贝贝(化名)在小区楼下散步,突然一声巨大的撞击声,没等她反应过来,便被一股猛力撞倒在地,不省人事。出事现场惨不忍睹,孩子手臂已被当场撞飞,围观群众先后报警叫来救护车,将伤者分别送医救治。
警方经调查,拟将该案作为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并认定郭某某从小区外驾车撞击小区内行走的祖孙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不负事故责任。因三人均受伤送医,且贝贝受伤严重,并需尽快行断肢再植术,便对郭某某进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拟等待伤势报告出来后再行处理。
肇事者确诊患癫痫病
由于涉案幼童被侵害致残,案件办理跨度时间长,社会影响较大。滨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颖作为承办人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后发现疑点:郭某某自述曾做过脑部胶质瘤手术,有发生癫痫后遗症可能性,而是否系癫痫发作,直接影响该案是否定罪入刑。
原来,郭某某在2013年底考取驾照后,不久就反复头疼并确诊脑部胶质瘤(俗称脑癌),于2014年9月、2018年6月先后两次在无锡市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医嘱术后有癫痫等并发症发生可能,并要求其服用预防和治疗癫痫药物。2018年9月30日下午,郭某某曾经癫痫发作,后至人民医院确诊癫痫病并长期服药。
法律无情人有情
检察官认为,郭某某患有癫痫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伤亡的后果,由于过失,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明确要求下,公安机关调整侦查取证切入口,调取郭相关病史材料,询问相关证人后,将案件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移送检方。滨湖检察院经细致调查补证,及时政策解读,促使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案件发生后,检察干警一方面专程至医院看望慰问被撞伤幼童;另一方面了解到郭某某系外地来锡农民,又是癌症病人,家境困窘难以赔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沟通,共同推动向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申请到十余万元救助款。检察院全院工作人员还献爱心,募集捐款近万元赠予受害人家属。 (朱鲸润 郭筱琦 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