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疫情、哄抬物價……這些行為法律怎麼治?

2020年01月26日19:17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拒絕隔離、瞞報疫情、造謠傳謠、哄抬物價……這些行為法律怎麼治?

  拒絕隔離、瞞報疫情、造謠傳謠、哄抬物價……這些行為法律怎麼治?

  這個春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來勢洶洶。面對不斷攀升的確診病例,各地、各部門紛紛做出響應,緊急馳援武漢!然而就在全國人民眾志成城之時,有些人卻背道而馳。有商家坐地起價昧著良心發起“疫情財”﹔更有人居心叵測制造散布各種謠言……

  謊報疫情、制造謠言、哄抬物價……這些違法行為都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一位法律界人士跟大家分享了幾個與疫情有關的法律問題——

  01

  1月23日武漢宣布機場、火車站離漢通道暫時關閉。有人仍選擇悄悄“逃離”武漢,其中有人已經出現發熱症狀。“逃離”武漢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首先需要區分是否為“惡意逃離”,重點在於是否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惡意逃離”是指明知存在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症狀,不及時就醫、主動隔離,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的行為。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而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市民實際上攜帶病原,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則會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網傳有患者拒絕隔離,撕醫生的防護服甚至摘掉口罩吐口水。如果患者抗拒隔離,拒不配合隔離治療,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等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其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如果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可能會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針對網傳有患者脫掉口罩向醫務人員吐口水的情況,如確認患者已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其行為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

  03

  疫情面前,公開是最好的穩定劑,透明才會減少恐慌。疫情數據每天都在更新,如果隱瞞疫情不報,或者謊報疫情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如果未按要求預防、控制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隱報瞞報、不執行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等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應當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

  有人為推銷產品或者博取關注編造疫情謠言,有人道聽途說在群裡轉發不實信息,疫情面前,謠言更加可怕。那麼謠言制造者和傳播者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呢?

  造謠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造謠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對於編造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該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從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05

  口罩成了今年春節最受歡迎的年貨,受春運、疫情的影響,多地口罩出現價格波動,有些尚在接受范圍之內,有些卻漲到“天價”,10隻口罩賣到850元。售賣“天價”口罩或者相關醫療器械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對於違反國家防疫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囤貨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所得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這個春節注定不同尋常,這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卻是最考驗團結精神的時候。戰勝病毒的先鋒不僅是“逆行武漢”的醫生群體、患病同伴,還有呼吸在同一片藍天下的每一位。

  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是對他人負責,更是對自己負責。

  讓我們共同努力,早日戰勝這場看不見硝煙的戰爭!(宋勝男 劉欣)

(責編:顧姝姝、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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