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揚州3月16日電 (馬燾燾)2018年10月15日,江蘇揚州男子韋某在拆違現場遭遇毆打后,駕車沖撞人群,造成2人死亡、9人輕傷。3月16日,揚州“10·15”案在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韋某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15年。
判決書顯示,2018年7月5日,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發布公告,要求該鎮小運河沿線侵佔河道的建、構筑物由業主自行拆除。后兩次向曙光路300號韋某下達清除告知書,其始終未予配合。10月12日,陶某以廣陵區某房屋拆除公司名義與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簽訂《委托拆除協議》,負責拆除韋某戶佔用河道的建、構筑物。10月15日6時許,陶某帶人到達現場后,指派人員切斷電源、搗毀攝像頭、破門進入曙光路300號,對西側河邊的行洪障礙物進行清除。韋某聞訊趕至現場,持一截水管欲阻止,並用手機拍攝。陶某指使他人阻攔、搶奪手機,韋某遭到拳打腳踢並被驅離至路邊。7時16分許,韋某駕駛轎車駛入機動車道並向北繞行至非機動車道北側,加速行駛沖向非機動車道上人群,致多人倒地,隨即倒車數十米,再次駕車沖撞隔離綠化帶旁的人群。韋某駕車兩次撞擊人群,造成清除人員宣某某、宋某某死亡,清除人員曾某某等7人及圍觀群眾林某某等2人輕傷。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韋某駕駛機動車先后兩次撞擊非機動車道上和隔離綠化帶旁的人群,造成2人死亡、9人輕傷,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陶某等人毀壞財物以及阻攔、拖拽、搶奪手機和拳打腳踢等行為對本案矛盾激化具有一定責任,可對韋某酌情從輕處理。
“10·15”事件發生后,揚州警方曾對此事件進行了通報:對韋某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對陶某等3人以涉嫌“尋舋滋事罪”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另案處理。事件發生兩個月后,揚州市紀委監委公布了事件中黨政人員的處理情況,包括生態科技新城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夏正東在內的11人被處理,其中杭集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葉華,杭集鎮副鎮長戴軍被責令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