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為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立法 讓古老運河璀璨生光

2020年03月23日15:17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江蘇為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立法 讓古老運河璀璨生光

中國大運河流淌著千載文明,是世界上開挖最早,裡程最長,規模最大的人工運河。江蘇地處大運河中間段,在這裡大運河縱貫南北790公裡,是目前尚在使用裡程最長的省份。

2020年1月1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正式實施,成為全國首部促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地方性法規。

《決定》出台后,如何真正發揮好大運河的文化引領作用?如何推進沿線生態、經濟和社會建設綜合發展?江蘇匯聚各方資源,整合多方力量依法推進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確保《決定》落地見效,努力做全國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的江蘇示范。

文化引領,傳承千年文脈

千年運河肇始於江蘇,大運河的文化基因依然躍動在江蘇運河城市的記憶中。“歷史的饋贈使江蘇必須承擔起這個責任,依法保護好文化遺產和環境生態。”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原院長、研究員,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研究院顧問張廷皓說。

“不同於其他社會治理,大運河文化帶區域治理有著文化事業主導性的特點。”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副院長眭鴻明介紹,大運河文化帶涉及文化事業的規劃布局、文化公園的布局及管理、文化傳承與創新發展、文化保護與利用,以及文化資源管理、文化市場監管等諸多方面。

南京大學文化與自然遺產研究所所長賀雲翱認為,真正展現大運河深厚文化底蘊的是那些埋藏在地下的古城址,每一次遺址發現都是一次重新認識大運河的機會。然而,“在施工前還是施工中對文物進行發掘”“經費由建設部門承擔還是國家財政承擔”等問題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大運河沿線大量地下文物在施工過程中被破壞。

對此,《決定》第五條規定,落實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估制度,實行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工程建設考古前置制度,考古調查、勘探由省文物部門組織,所需費用由財政承擔。

綜合治理,推動運河整體保護

作為僅次於長江的“黃金水道”,大運河還在生態保護、航運旅游、水利開發等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

然而,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研究院研究員王健在調研中發現,大運河本體保護的現狀堪憂,存在著過度拆遷、防洪牆高度過高、建設項目侵佔堤岸、忽視視覺廊道等問題,“這兩年在新一輪規劃和建設熱潮中,大運河本體的保護傳承利用,特別是生態修復和沿線環境建設面臨很大風險,一些危險和危害甚至已經出現,而我們卻陷入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大運河作為一個線性文化遺產,它的范圍不僅僅是運河河道本體。”大運河文化帶建設研究院揚州分院研究員姜師立認為,無論是大運河申遺文本的保護范圍,還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其實都不足以整體保護大運河。

對此,《決定》提出,劃定濱河生態空間和核心監控區,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在濱河生態空間內嚴格控制新增非公益性建設用地。核心監控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制定禁止和限制發展的產業目錄,禁止新建擴建不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工礦企業等項目。

張廷皓告訴記者:“《決定》十一條規定要提升水功能區水質,提高考核斷面水質達標率,這是把大運河整個連水帶岸帶生態風光風貌全部作為文化帶重大遺產來綜合保護,給中國水生態的修復和保護提供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經驗。”

《決定》第十一條還提出,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大運河岸線保護利用導則。姜師立認為,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大運河濱河生態空間和風貌協調區,切實維護大運河歷史文化風貌,整體保護大運河遺產。

法治“動能”,為舉措實施保駕護航

眭鴻明認為,大運河文化帶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且各文化背景有所區別。“為此,要系統建立健全區域相關組織的協調制度。構建既能滿足地方利益最大化,又能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共同規則,從而形成良好的區域治理環境。”眭鴻明說。

《決定》規定,應按照“一帶一路”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淮河生態經濟帶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要求,以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和大運河全域旅游為紐帶,建立完善相鄰設區的市之間、縣(市、區)之間和跨省界的水域聯巡聯防聯治協調機制,開展跨區域多層次交流合作。

《決定》還提出,相關部門應制定完善大運河文化遺產監測管理規范和保護應急預案,建立省級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監測預警平台,共建共享統一的全省大運河文化遺產監管平台。對大運河沿線全面實行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制,加強對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的督察考核,發揮河湖長制綜合監管作用。

張廷皓認為:“將與大運河文化相關的自然資源資產和文化遺產分別列為離任審計和經濟責任的重要內容,強化了責任,嚴格了監測。”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主任周琪說,當前和今后一個階段要進一步推動《決定》的貫徹實施。(鄭晉鳴)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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