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使用權可長期轉讓?揚州人防辦回應引質疑

2020年04月19日22:18  來源:荔枝網
 
原標題:人防車位使用權竟可長期轉讓?揚州人防辦如此回應丨荔枝解憂幫

小區裡的人防車位是人防工程重要的組成部分,為了緩解停車難,提高閑置時期的利用率,《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可以用作停車位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而揚州華潤橡樹灣小區業主反映:他們小區的人防車位使用權卻是“長期轉讓”的。

人防車位使用權“長期轉讓” 8萬一個

揚州華潤橡樹灣小區業主反映,小區裡的人防車位已經賣了好幾年了。一位業主告訴記者,自己剛搬過來的時候就看見電梯裡張貼著轉讓人防車位的廣告。

在業主提供的2018年簽訂的購買合同上可以看見,“該車位系人防規劃部分車位,不能辦理產權。本合同為長期使用權轉讓合同,自車位交付日期起生效,直至本小區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之日。”而根據2013年5月起施行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很明顯,橡樹灣小區的人防車位的轉讓期限超過了三年。

4月15日,記者以購買者的身份來到華潤橡樹灣小區物業管理處。置業顧問告訴記者,小區裡一共有1200多個地下停車位,其中人防車位佔800個左右。目前,尚有70多個人防車位待售,價格是8.3萬元。雖然人防車位隻有使用權,沒有產權証,但是置業顧問向記者推銷說,“它跟產權車位一樣,跟房子走,都是70年。而且好處是不用交稅,不用交公共維修基金,很是劃算。”

當地人防辦:允許的 老項目老辦法

記者到揚州市邗江區人防辦進行了咨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橡樹灣小區的長期轉讓人防車位使用權的行為,他們是知情並允許的。根據揚州市的一個關於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文件,在2012年8月28號以后審批立項的人防車位隻能採用租賃,而在2012年8月28號之前立項的,可以採用長期轉讓使用權的方式,也可以租賃。

當記者提出要查閱這份文件時,工作人員卻表示這是內部文件。在電話聯系揚州市人防辦的工作人員之后,記者也得到了相同的答案。

通過網絡查詢,記者在揚州市人民政府官網上一份2013年7月的《關於市區住宅小區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問題的協調會議紀要》中發現,揚州市房管局和民防局一致認為,“2012年8月28日前,已經按規定辦理規劃審批、市發改委立項審批和人防工程立項審批的開發項目,按人防工程使用權轉讓制度執行。”

人防辦的工作人員稱,這是為了更好執行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按照這一辦法,2012年8月28日是一個立項時間的界限,老項目採用老辦法,新項目才適用“出租且租期不得超過三年”的新辦法。

省人防辦:2013年5月1日之后新簽合同租期超三年 屬違規使用!

2016年,省政府辦公廳出台了《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規定。其中明確:“結建工程停車位自2013年5月1日起仍然出售或變相出售、租期超過3年的,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責令違法責任人限期糾正。”

“從2013年5月之后不能再簽長期轉讓人防車位使用權這樣的合同。”江蘇省人防辦工程管理處副處長朱菊燕說:“租期超過三年,這就是涉及違規使用,如果我們發現一起肯定要查處一起。”2013年5月1日是禁止人防車位出租期超過三年的一個界限。

揚州市的這一“內部文件”的效力如何呢?南京工業大學法學教授劉小冰認為,《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而揚州市的“內部文件”屬於規范性文件,不能和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如果規范性文件違反地方性法規,毫無疑問它是無效的。

記者注意到《會議紀要》的發布時間在《省物業管理條例》施行之后,劉小冰對此表示:“這麼做實際上是發布機關有意識地來規避地方性法規,這樣的惡性程度應該是比較大的,也是無效的。”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高暢 張健 編輯/蔣婕)

(責編:朱殿平、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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