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規范企事業單位人員調任公務員工作

2020年04月24日07:14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我省規范企事業單位人員調任公務員工作

從企事業單位遴選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是國家機關進一步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的有效途徑,同時,也為企事業單位有志於加入機關單位的人才打開了通道。

哪些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進入公務員隊伍?需要滿足哪些條件?進入機關之后可擔任哪些職務?需要經過哪些程序?近日,江蘇省委組織部修訂出台《江蘇省公務員調任實施辦法》(簡稱《辦法》),對此進行了規范。

《辦法》明確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並針對不同層級的機關明確了可以調任的領導職務層次。

比如,調入省級機關、南京市的市級機關,應當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調入南京市的區、街道機關,應當擔任鄉科級正職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辦法》第三條明確,“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國有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工勤技能崗位的工作人員。

關於調入人員需要滿足什麼資格條件,《辦法》第七條從政治素質、能力水平、專業素養等方面進行了要求,同時,明確提出要“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比如,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調入機關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應當擔任省屬企業、副省級城市的市屬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或者為其他設區市的市屬企業、副省級城市的區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調入機關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市屬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或者為縣(市、區)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等。

對於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則應當擔任與擬調任職務職級相當的領導職務、管理崗位等級,或者符合提拔擔任擬調任職務職級的基本資格條件。

此外,國有企業或者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經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中,調入省級機關、南京市的市級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或者已經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同時還應具備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職級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具備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年齡方面,調任廳局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二級巡視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處級領導職務或者一級至四級調研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縣級和鄉鎮(街道)機關(不含南京市的區、街道機關)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調任人選的產生方式,即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跨地區、跨部門調任的,原則上通過比選擇優產生調任人選,必要時可以進行考試。機關對專業性較強的調任職位,應當注重通過公開選調的方式產生人選。

《辦法》強化了調任工作的政治屬性,突出了政治標准,突出了事業導向,強調調任工作要“根據工作和隊伍建設需要”,不得用於人員安置、解決待遇,不得突擊調任﹔強化了監督管理,明確將《辦法》執行情況納入選人用人專項檢查范圍,還明確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對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調任人員另行安排工作,原則上不得在機關任職。 (郁 芬)

(責編:蕭瀟、張鑫)

江蘇要聞

給領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