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力條例5月起施行 兩字刪減詮釋新理念

2020年04月30日07:19  來源:新華日報
 
原標題:兩字刪減,詮釋發展新理念

5月1日,《江蘇省電力條例》將正式頒布施行。作為我國首部規范電力事業發展全過程的地方性法規,這部法規不僅包含保護,而且延伸至規劃、建設、生產運行、供應使用全過程,為江蘇電力事業高質量發展和能源革命奠定法治基礎。

名稱少了兩個字,

內涵卻豐富了很多

與2008年頒布實施的《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相比,新《條例》名稱僅少了“保護”兩個字,內涵卻豐富了很多。

《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頒布實施12年間,為推動江蘇電力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該《條例》僅涉及電力建設保護、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相關內容,權利義務主體、范圍都有較大局限。另外,隨著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電能服務主要矛盾已由解決電能短缺問題向滿足安全、低碳、優質、價廉的能源供應與服務需求,解決能源結構問題轉變。

1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王臘生在做《江蘇省電力條例》審議結果報告時說,“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電力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性產業,隨著江蘇省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轉變,此前制定的《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已不能適應新時代電力事業發展需要,適時進行廢舊立新,十分必要。”在《條例》主要起草參與者之一、國網江蘇電力經濟法律部主任楊章平看來,將“保護”兩字去掉后,新《條例》在立法理念、適用范圍、業務領域和主體權責方面都發生了質的變化,體現了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的立法思路。

楊章平介紹,立法理念上,《條例》回應能源變革與高質量發展要求,將清潔低碳、安全高效作為電力事業發展的目標要求﹔適用范圍上,由保護擴展至電力規劃、建設、生產運行、供應使用等電力事業發展全過程﹔業務領域上適當超前,對新業務領域作出規定﹔主體權責上,由原先著重強調外部主體保護電力設施責任,轉變為規范政府、電力企業、用戶等社會各方權責,更加全面和立體。

“《條例》設定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同時強調加強民生保障,要求供電電力企業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特別是在報裝接電、搶修服務等時限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保障用戶更好地獲得電力。這些也是《條例》的亮點所在。”省能源局局長季鳴說。

今年1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江蘇省電力條例》。“《條例》是一部規范電力事業發展全過程的綜合性地方法規,且融入能源變革、電力改革等內容,真正成為法治電力的新樣本。”國網江蘇電力副總經理夏勇說。

為電力“放管服”改革

提供法治依據

新法規帶來的新利好已有所體現。4月21日,泰州市審改辦下發《關於明確實施后輸變電建設工程相關審批業務辦理的通知》,將與《江蘇省電力條例》同步實施,成為新《條例》首個落地的配套政策文件。

長期以來,電力工程建設一直處於電力行業、地方政府雙線管理狀態,在項目管理各階段存在一些難點堵點。在前期,行政審批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流程多、周期長﹔監督過程中,住建部門以土建質量為主,與公司全過程質量管控的標准不一,導致效率降低﹔驗收時,住建部門執行民用建筑驗收標准,不適用於變電站等特殊建筑工程特點,影響不動產權証辦理。“這不僅對電力工程高效快速建設有掣肘,地方政府也受‘想管而專業能力不足’的困擾。”國網江蘇建設公司工程師馬天說。

新《條例》帶來解決老問題的新契機。克服疫情影響,泰州市各有關部門與國網泰州供電公司迅速響應、密切溝通、先行先試,推動新《條例》加快落地,從工作啟動到推動《通知》出台僅用了10天。新政策明確,將政府職能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等權力,下放至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供電企業等專業主體,明確監管職責,統一審批標准。

“《通知》這一系列具體舉措,簡化了輸變電工程規劃審批等相關手續,縮短了新建變電站從核准至開工的時間。”國網泰州供電公司工程師孔軍說,今年泰州地區電網基建工程共計58項,除去已投運項目8項,在建項目22項,未開工28項。新政策出台后,預計年度可縮短電網基建工程建設時長3個多月。

以法治引領規范

能源革命導向

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婁勤儉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閉幕會上說,要以審議通過《江蘇省電力條例》為契機,加快推動我省電力事業創新轉型,更好地適應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體現創新轉型,突出表現在《條例》確認和固化了特高壓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等“新基建”建設對於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地位。

以特高壓建設為例,建設過程中往往面臨著審批環節多、建設周期長、政策處理難度大和工程建設糾紛多等問題,此次立法在特高壓工程建設的審批流程、土地征用、工程手續辦理以及經濟補償處理作了制度設計,為特高壓建設的順利進行奠定制度基礎。

我省目前已累計推廣電動汽車約17萬輛,建設各類充電樁7.8萬個,數量均居全國前列,今年底還將實現充電設施鄉鎮全覆蓋。其間,充電設施建設面臨用地緊張、佔地爭議等矛盾,亟待以立法規范各方利益主體權責。新《條例》明確,新建、改造住宅小區、辦公樓、商業綜合體等場所的所有車位,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條件,公共停車位優先建設充電設施。同時,鼓勵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辦公樓和商業綜合體建設充電設施。

中央部署“新基建”7大領域中,就包括特高壓和新能源充電領域。新《條例》在這些事關未來創新轉型的條款上十分注重導向作用,其中以能源消費革命最為典型。

“這份《條例》,充分體現能源革命對電力事業的新要求、新規范,有利於從法律層面為地方能源轉型發展提供依據,推動全社會綜合能效水平提高和綠色低碳發展。”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省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李義鬆表示。(陳月飛)

(責編:蕭瀟、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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