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水平有望動態調整

2020年05月13日07:24  來源:現代快報
 
原標題:江蘇警務輔助人員 工資水平有望動態調整 第A3版:重磅

警務輔助人員在訓練 南京警方供圖

江蘇現有公安警務輔助人員18萬名,亟須通過地方立法對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予以規范。

5月12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在南京開幕,《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將提請審議。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針對警務輔助工作風險高、強度大、負荷重的職業特點,規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在崗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水平,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亮點1 明確適用范圍

這些人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條例(草案)》將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界定為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包括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和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同時明確,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保衛等后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亮點2 規范人員招聘

這五種情形不得錄用

《條例(草案)》具體明確了應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不得錄用、優先錄用的情形。

其中,具有五種情形之一的,不得錄用為警務輔助人員:(一)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三)曾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士兵、見義勇為人員、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

亮點3 界定職責權限

不得從事必須由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目前,除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外,尚無法律、行政法規對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劉旸透露,在調研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各地一致要求結合江蘇實際,細化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

《條例(草案)》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總結提升江蘇經驗做法,並參考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設專章重點界定了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權限,規定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協助開展工作﹔不得從事依法必須由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

亮點4 實行層級化管理

層級與薪酬待遇挂鉤

《條例(草案)》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性質,對巡邏防控、社區管理、交通協管、糾紛調解等勤務崗位,接警、証件協辦、信息錄入、技術支持等文職崗位,實行分崗位管理,明確具體工作規范和要求。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層級化管理,警務輔助人員層級與薪酬待遇挂鉤。

同時強調,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社會的監督,建立督察和責任追究制度。

落實職業保障是國家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重點,事關隊伍穩定和高質量平安建設。

劉旸表示,從調研和征求意見情況看,待遇偏低、保障不足是全省面臨的共性問題,各地和有關部門普遍予以關注。

針對警務輔助工作風險高、強度大、負荷重的職業特點,規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在崗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水平,與崗位的專業性、危險性、勞動強度等相適應,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為解決依法履職的后顧之憂,分別就警務輔助人員的休息休假、社會保障、醫療救治、撫恤優待等作出規定。比如,警務輔助人員因公犧牲的,其遺屬參照國家工作人員享受撫恤以及其他有關待遇。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的行為,對其及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

省人大常委會將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和進一步修改。(鹿偉 徐岑)

(責編:蕭瀟、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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