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寬限期並非寬容企業失信

馮海寧

2020年05月18日09:20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北青報:給予寬限期並非寬容企業失信

  原標題:給予寬限期並非寬容企業失信

  近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提出,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人民法院在依法採取失信懲戒或者限制消費措施前,原則上要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失信懲戒機制是信用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失信懲戒或限制消費等措施,倒逼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都被列為失信懲戒對象。這一機制正常時期對促進誠信建設、公平正義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在此次疫情期間,有的司法機關沒有僵化地執行失信懲戒機制,而是採取了靈活的處理辦法。比如廣東江門中院特事特辦,臨時解除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失信”限制,幫助它復工復產。再如,浙江義烏法院暫時解除對某企業信用懲戒。這些靈活處置措施既挽救了相關企業,也為疫情防控做出了貢獻。

  上述指導意見則進一步對受疫情影響的失信企業採取了靈活處置措施,這意味著失信困難企業將有三個月的寬限期,在這期間企業相關人員既不會被限制高消費,也不會被採取其他懲戒措施。此舉有多重積極意義。

  對於失信困難企業來說,假如再進行失信懲戒,無疑會雪上加霜,企業離倒閉或許就不遠了。給予其一定寬限期,企業就有活下去的希望。這不僅對當事企業有利,也有利於保障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隻有確保失信企業活著,才有利於穩就業、促增長等。

  無論任何懲戒機制,還是任何執法機關,在特殊時期都應該以大局為重,權衡利弊作出最明智的選擇。就當前來說,幫助企業復工復產、穩就業就是以大局為重。如何更有利於失信企業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是權衡利弊。最高法此次發布的上述指導意見,就很好地體現了這一點,值得為之點贊。

  這三個月寬限期,不僅給了失信困難企業加快復工復產的機會,也給了其比較充分的反思失信行為的時間。有的企業失信並非客觀因素造成,而是主觀故意,那麼這三個月寬限期就有感化企業、促其反思的作用。希望那些被寬限的企業既要檢討經營上的問題,也要反思商業誠信上的缺失。

  需要指出的是,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並非寬容企業失信,而是有更多積極考量。這種寬限是有前提條件的,即隻有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才有資格享受這種臨時待遇。經營不困難的企業,即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企業,則不能享受這種待遇。

  這就需要各級司法機關准確認定經營困難企業,要警惕某些企業假裝困難。作為失信困難企業,也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不要以為有困難就可不履行法律義務。因為這種寬限有時間限定,三個月的寬限期一過,該履行的法律義務是逃不掉的。目前,我國失信懲戒機制越來越完善,失信企業不要有任何幻想。

(責編:馬曉波、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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