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送車,分手后能要回來嗎?”后續:法院一審判女方還車

2020年05月24日18:23  來源:江蘇廣電總台·融媒體新聞中心
 
原標題:“戀愛時送車,分手后能要回來嗎?”后續:法院一審判女方還車

  前一段時間,《新聞360》報道了這樣一起案件:熱戀時,男子豪送女友一輛奔馳車﹔分手后,雙方為了爭奪奔馳車鬧上了法庭。5月23日,南京溧水區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女方將奔馳車返還給男方。

  孟女士和嚴先生同在南京溧水區一家集貿市場做生意。兩人都離過婚,2019年5月確立了戀愛關系一個月后,嚴先生花30萬元買了一輛奔馳小轎車送給孟女士,車輛登記在孟女士名下。隨著交往深入,兩人矛盾不斷,最終分手。2019年11月,雙方簽了一份《分手協議》,約定奔馳車歸孟女士所有。不過簽完協議后,嚴先生越想越氣,又把奔馳車偷偷開回了自己家。為此,孟女士上法院狀告嚴先生,要求對方歸還奔馳車。嚴先生也提起了反訴,要求孟女士返還奔馳車。嚴先生認為,他是為了結婚才送給孟女士奔馳車。如今婚沒結成,孟女士應該返還奔馳車。

  5月23日,溧水區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孟女士將奔馳車返還給嚴先生。法官表示,經過調查,雙方在簽訂《分手協議》后,孟女士又手寫了一張便條,同意將奔馳車過戶給嚴先生。

  南京溧水區法院洪藍法庭負責人尹慶華說:“男方心裡面可能就有所不情願,經常去找女方,就是在商量這個問題,女方的原話就是去騷擾她。”孟女士辯解說,她是為了應付嚴先生的騷擾,才寫下一張便條,同意將奔馳車還給嚴先生。

  不過,法官並不這樣認為。南京溧水區法院洪藍法庭負責人尹慶華表示:“作為一個成年人,她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也就是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她既然已經表達出,這樣車輛同意過戶的意思表示,那麼我們就認為,這個意思表示就是真實的。”

  法官還表示,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一經送出,一般來說不能再要回來。但是,如果贈送的禮物價值很大,而且贈送方是以結婚為目的,那麼如果最終雙方沒能結婚,接受禮物的一方應該將禮物返還。

  (報道/張清 章健)

    (本條新聞版權歸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責編:王新年、張鑫)

江蘇要聞

給領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