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揚州邗江區法院發布典型案例引發的爭議

朱殿平 張玉峰

2020年06月01日06:57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
 

不久前,江蘇揚州市邗江區法院發布了5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1例因其爭議性引發輿論關注。此案即為網絡熱議的兩名員工拒絕加班造成企業交貨違約而被判賠償企業1.8萬元。記者核實發現,該院發布的這則案例之前還有一案,且邗江區法院面對關聯案件在關鍵認定上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形。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鷺風表示,各地法院應審慎發布所謂典型案例,因為一旦出現錯判和不當言論將會傷及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案前有案

記者注意到,邗江區法院在“揚州某公司與王某、李某勞動爭議案”案例通報中做了匿名處理。經向公司方負責人、員工代理律師和邗江區法院等多方核實交叉印証,事實上,此案員工當事人為常某、石某。勞資雙方爭議發生日也並非此番公布的2018年5月13日,而是距此兩年前的2016年5月14日。

常、石二人是公司檢驗科工作人員。爭議發生當天是星期六,次日為其公司與客戶約定的交貨期。2016年5月14日上午,二人加班完成了大部分產品的檢驗,下午拒絕繼續檢驗導致交貨遲延,公司客戶最終扣除貨款12萬元作為違約金。當日,公司方即發出通告對二人作辭退處理。隨后,二人向邗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委裁決公司分別支付常某和石某工資、加班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約4.5萬元。

面對不利的勞動仲裁結果,公司方訴諸邗江區法院。2016年12月,邗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予保護”,並認定公司行為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結果同於勞動仲裁。公司繼而上訴到揚州市中院。2017年7月,揚州市中院審理認為,公司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情形系出於生產經營需要延長職工工作時間,應按《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執行,即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二審維持原判。此為前案。

邗江區法院此番發布的案例則是后案。后案系該公司連遭敗訴之后重新提起,訴請法院判令常、石二人連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邗江區法院認為,二人對公司交貨延遲產生損失存在過錯,結合其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二人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1.8萬元。公司再上訴,2019年7月,揚州市中院審理認為,案涉產品遲延交貨導致的損失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應由公司自行承擔,駁回其要求常、石二人承擔全部12萬元經濟損失的上訴請求,同時鑒於常、石二人“在一審判決后並未對此提出上訴”,遂維持了一審判決。

前后不一

前案后案盡管訴求不同卻有相通之處,即作為勞動者的常、石二人拒絕加班是否於法有據,以及應否承擔由此造成的后果?

記者梳理發現,在前案中,不論勞動仲裁部門,還是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勞動者一方。且揚州市中院亦將此案列為2017年揚州法院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該院就此案認為,當事公司系因生產任務緊迫要求勞動者加班,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在未與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要求加班不屬於合理調遣,其以此為由作出解除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

但在后案中,邗江區法院在勞動爭議典型案例解析時又認為,作為按時履行交貨義務必須的檢驗工作人員,在公司生產任務緊迫且可以通過安排調休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二人依然拒絕加班,對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的風險聽之任之,其對因此產生的損失負有一定的過錯。

邗江區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就此接受媒體採訪時稱,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瞿森斌說,企業可以通過安排勞動者調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在加班的過程中,企業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

“沒有這樣的法律。”對於瞿森斌上述說法,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鷺風並不認同。她指出,在前一次案件審理中,兩審法院都判決公司違法,明確公司無權因員工拒絕加班就終止勞動合同。“前案就是勞動合同糾紛,后案是公司敗訴以后再提起的訴訟,法院應該有警覺性。前案中明確公司強制員工加班違反勞動法,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既然如此,法院就不該再在后案中認定企業有權安排臨時加班。”針對同樣一個事實,法院前案后案的判決、行為性質的認定完全不一樣,難以令人信服。

北京市京師(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陽也認為,“將‘生產任務緊迫’納入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勞動者加班的特殊情形,屬於對法律條文的擴大解釋,違背《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其判決結果有待商榷。”

(責編:耿志超、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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